鞍山市铁东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拟申请单一来源采购“铁东区回迁安置房源采购项目(恒基及修建外环地块)”的公示
鞍山市铁东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拟申请单一来源采购“铁东区回迁安置房源采购项目(恒基及修建外环地块)”。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 拟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名称、以及采购内容及要求、预算:
项目名称:铁东区回迁安置房源采购项目(恒基及修建外环地块)
采购内容及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市场化、分散化和货币化的要求,按照《鞍山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市场化安置指导意见》,结合鞍山市铁东区实际,从市场收购商品房用于铁东区回迁安置房源采购项目(恒基及修建外环地块),1007套商品房(最终以回迁安置居民签订协议为准)。
预算:人民币2.56亿元。
二、 申请的原因、理由及相关说明:
本项目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采购过程未接受到质疑,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废标后,再次进行公开招标,投标供应商仍只有一家。
三、 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供应商名称:鞍山东亚信合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南长甸街51号
四、 属于变更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情形的采购项目:
专家论证意见表(见附件)。
五、 公示的期限: 2015年12月7日-2015年12月14日
现予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异议方在公示期内将阐明详细理由的书面异议函(原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送至我单位,由我单位进行答复。异议函和授权委托书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书面异议函一式两份,请异议方同时送一份至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查。
采购单位:鞍山市铁东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联系人:李宜南
联系电话:0412-2699861
采购监管部门:鞍山市铁东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33号
联系电话:0412-2699226
采购代理机构:沈阳建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飞翔路8号惠盛苑306室。
联系人:李娜
联系电话:024-22894260
鞍山市铁东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参加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专家资格审查表
会议时间:2015.12.05 15:00
会议地点:鞍山市铁东区政府6楼小会议室
论证专家填写栏 |
序号 |
姓名 |
专家单位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专业 |
备注 | |||
1 |
谢丽萍 |
鞍山市恒冶置业有限公司 |
13188093930 |
210302196505180402 |
工程造价 |
谢丽萍 | ||||
2 |
宋晓鹏 |
辽宁环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 |
15142200261 |
210304196503072021 |
工程造价 |
宋晓鹏 | ||||
3 |
高清 |
辽宁环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13842243295 |
210311196510271823 |
工程造价 |
高清 | ||||
4 |
姜治丰 |
鞍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
13019603871 |
210304196803270214 |
结构 |
姜治丰 | ||||
5 |
程洪涛 |
鞍钢建设集团 |
13942217168 |
210302196503143018 |
工民建 |
程洪涛 | ||||
本人声明: 1.本人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35周岁以上,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本人熟透该论证产品; 3.本人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拟定的唯一供应商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 4.本人承诺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论证职责; 5.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6.本人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谢丽萍、宋晓鹏、高清、姜治丰、程洪涛(专家签字) | ||||||||||
采购单位填写栏 |
采购单位名称 |
鞍山市铁东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 ||||||||
经办人电话 |
0412-2699861 |
经办人(签字) |
|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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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铁东区回迁安置房源采购项目(恒基及修建外环地块) |
项目编号 |
SYJL-20151008-02 | |||||||
1.经审查,本项目论证专家身份符合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0〕1102号)对论证专家条件的要求; 2.附专家抽取表。 ( 采购单位公章) | ||||||||||
采购代理机构:沈阳建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
专家论证意见表
时间:2015年12月05日
所属具体情形 |
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废标后,再次招标或采购方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投标供应商仍只有一家,再次废标的; |
采购单位 |
鞍山市铁东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
项目名称 |
铁东区回迁安置房源采购项目(恒基及修建外环地块) |
项目金额 |
2.56亿元(最终以回迁安置居民签订协议为准)。 |
专家1论证意见 |
一、采购人提交变更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采购材料论证 1、论证法律、法规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 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2、专家论证文件依据: (1)铁东区财政局提交《关于2015年铁东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购买商品房项目采用单一来源进行采购的申请》(见附件) 采购人出具《2015年铁东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购买商品房项目采用单一来源进行采购的申请》(见附件) 资金来源:省国开行与省公投公司签订贷款协议,省公投公司与市城投公司签订贷款协议。 3、专家论证具体意见: 从专家角度论证,论证文件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五条要求。 二、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及采购过程论证 1、论证法律、法规依据 省财政厅单一来源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的采购,需进行论证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限制性条款具体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可以在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专门进行论证并出具,也可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另行组织相关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同时,采购人需填写经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确认的《变更单一来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认表》,并提交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单一来源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一)需公示的情形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4、5、6、7、8、9项情形或第二款情形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需在向省财政厅申报采购计划前将拟申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辽宁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liaoning.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作为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二款第6条:“6.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的采购项目,需附专家组对招标文件没有限制性条款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论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第六条 异议 (一)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由提出异议方提交阐明详细理由的书面异议函(原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送至采购人单位。异议函和授权委托书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提出异议方应当同时将书面异议函送至省财政厅备查。 第七条:异议的处理 (一)采购人收到异议函后,应办理签收手续。如拒收异议函的,省财政厅将不予受理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的申请。 (二)采购人收到异议函后,应及时对异议事项进行书面答复。采购人可要求提出异议方提交相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的材料,异议方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调查工作,如提出异议方拒绝配合采购人进行调查,采购人可视同提出异议方放弃异议的事项。 (三)经采购人答复后和提出异议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材料作为申报材料之一,申报时提交省财政厅。如采购人答复后,提出异议方仍有异议的,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经由国家认证的机构确认后,采购人再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的申报。” 2、专家论证文件: (1)招标文件 (2)招标公告 (3)供应商报名材料 3、专家论证意见: 采购单位根据鞍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鞍山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实施市场化安置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由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实施细则,在本区域范围内操作实施。收购的商品房以竣工待售的现房为主,收购安置住房原则上应在原房屋附近区域,或上级类似地区收购,购买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当当年竣工交付使用。”为铁东区回迁安置房源采购项目(恒基及修建外环地块)地块的棚户区居民购买安置房源,1007套商品房(最终以回迁安置居民签订协议为准)。 (1) 对招标文件论证: 经过对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颁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长令74号 、《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辽财采〔2014〕526号、《鞍山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市场化安置指导意见》】的查询、对招标文件审核论证。 专家具体论证意见:从专家角度论证,招标文件中拟购房屋面积符合鞍山市回迁房面积要求、套数结合动迁房数量确定、最高限价符合要求、在要求商品房范围内有三家供应商—东亚第一城、公园一号、爱家皇家花园。综上,认定招标文件技术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编写无缺陷;项目的技术及商务条款规定并表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带有指定性、倾向性、限制性或排他性;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设置合理;评标标准、评标办法科学、公开、规范、具体。 专家论证结论:招标文件没有限制性条款。 (2) 对采购过程论证: l 招标公告发布: 日期:2015年11月17日(第一次)2015年11月27日(第二次) 网站:辽宁政府采购网、鞍山市政府网站、鞍山市财政局网站、鞍山政府采购网、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五网同时发布。 l 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领取文件供应商: 第一次: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报名供应商:鞍山东亚信合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次: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报名供应商:鞍山东亚信合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专家具体论证意见:专家角度论证, 专家论证结论: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 三、对项目是否适用单一来源采购论证: 专家具体论证意见:本项目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废标后,再次进行公开招标,投标供应商仍只有一家,再次废标。适用《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辽财采〔2014〕526号 第三条 第二款 :“(二)变更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及竞争性谈判后申请变更,应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废标后,再次招标或采购方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投标供应商仍只有一家,再次废标的; 2.竞争性谈判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竞争性谈判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废标后,再次竞争性谈判,投标供应商仍只有一家,再次废标的。”中第1种情形。 专家论证结论:本项目符合《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辽财采〔2014〕526号 第三条 第二款中规定的第1种情形,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专家姓名:谢丽萍 工作单位:鞍山市恒冶置业有限公司 职称:造价师 |
专家2论证意见 |
一、采购人提交变更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采购材料论证 1、论证法律、法规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四) 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2、专家论证文件依据: (1)铁东区财政局提交《关于2015年铁东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购买商品房项目采用单一来源进行采购的申请》(见附件) 采购人出具《2015年铁东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购买商品房项目采用单一来源进行采购的申请》(见附件) 资金来源:省国开行与省公投公司签订贷款协议,省公投公司与市城投公司签订贷款协议。 3、专家论证具体意见: 从专家角度论证,论证文件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五条要求。 二、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及采购过程论证 1、论证法律、法规依据 省财政厅单一来源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的采购,需进行论证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限制性条款具体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可以在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专门进行论证并出具,也可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另行组织相关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同时,采购人需填写经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确认的《变更单一来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认表》,并提交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单一来源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一)需公示的情形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4、5、6、7、8、9项情形或第二款情形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需在向省财政厅申报采购计划前将拟申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辽宁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liaoning.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作为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二款第6条:“6.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的采购项目,需附专家组对招标文件没有限制性条款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论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第六条 异议 (一)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由提出异议方提交阐明详细理由的书面异议函(原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送至采购人单位。异议函和授权委托书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提出异议方应当同时将书面异议函送至省财政厅备查。 第七条:异议的处理 (一)采购人收到异议函后,应办理签收手续。如拒收异议函的,省财政厅将不予受理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的申请。 (二)采购人收到异议函后,应及时对异议事项进行书面答复。采购人可要求提出异议方提交相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的材料,异议方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调查工作,如提出异议方拒绝配合采购人进行调查,采购人可视同提出异议方放弃异议的事项。 (三)经采购人答复后和提出异议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材料作为申报材料之一,申报时提交省财政厅。如采购人答复后,提出异议方仍有异议的,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经由国家认证的机构确认后,采购人再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的申报。” 2、专家论证文件: (1)招标文件 (2)招标公告 (3)供应商报名材料 3、专家论证意见: 采购单位根据鞍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鞍山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实施市场化安置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由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实施细则,在本区域范围内操作实施。收购的商品房以竣工待售的现房为主,收购安置住房原则上应在原房屋附近区域,或上级类似地区收购,购买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当当年竣工交付使用。”为铁东区回迁安置房源采购项目(恒基及修建外环地块)地块的棚户区居民购买安置房源,1007套商品房(最终以回迁安置居民签订协议为准)。 (3) 对招标文件论证: 经过对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颁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长令74号 、《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辽财采〔2014〕526号、《鞍山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市场化安置指导意见》】的查询、对招标文件审核论证。 专家具体论证意见:从专家角度论证,招标文件中拟购房屋面积符合鞍山市回迁房面积要求、套数结合动迁房数量确定、最高限价符合要求、在要求商品房范围内有三家供应商—东亚第一城、公园一号、爱家皇家花园。综上,认定招标文件技术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编写无缺陷;项目的技术及商务条款规定并表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带有指定性、倾向性、限制性或排他性;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设置合理;评标标准、评标办法科学、公开、规范、具体。 专家论证结论:招标文件没有限制性条款。 (4) 对采购过程论证: l 招标公告发布: 日期:2015年11月17日(第一次)2015年11月27日(第二次) 网站:辽宁政府采购网、鞍山市政府网站、鞍山市财政局网站、鞍山政府采购网、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五网同时发布。 l 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领取文件供应商: 第一次: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报名供应商:鞍山东亚信合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次: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报名供应商:鞍山东亚信合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专家具体论证意见:专家角度论证, 专家论证结论: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 三、对项目是否适用单一来源采购论证: 专家具体论证意见:本项目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废标后,再次进行公开招标,投标供应商仍只有一家,再次废标。适用《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辽财采〔2014〕526号 第三条 第二款 :“(二)变更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及竞争性谈判后申请变更,应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废标后,再次招标或采购方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投标供应商仍只有一家,再次废标的; 2.竞争性谈判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竞争性谈判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废标后,再次竞争性谈判,投标供应商仍只有一家,再次废标的。”中第1种情形。 专家论证结论:本项目符合《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辽财采〔2014〕526号 第三条 第二款中规定的第1种情形,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专家姓名:宋晓鹏 工作单位:辽宁环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职称:高工 |
专家3论证意见 |
一、采购人提交变更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采购材料论证 1、论证法律、法规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五) 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2、专家论证文件依据: (1)铁东区财政局提交《关于2015年铁东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购买商品房项目采用单一来源进行采购的申请》(见附件) 采购人出具《2015年铁东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购买商品房项目采用单一来源进行采购的申请》(见附件) 资金来源:省国开行与省公投公司签订贷款协议,省公投公司与市城投公司签订贷款协议。 3、专家论证具体意见: 从专家角度论证,论证文件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五条要求。 二、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及采购过程论证 1、论证法律、法规依据 省财政厅单一来源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的采购,需进行论证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限制性条款具体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可以在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专门进行论证并出具,也可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另行组织相关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同时,采购人需填写经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确认的《变更单一来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认表》,并提交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单一来源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一)需公示的情形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4、5、6、7、8、9项情形或第二款情形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需在向省财政厅申报采购计划前将拟申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辽宁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liaoning.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作为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二款第6条:“6.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的采购项目,需附专家组对招标文件没有限制性条款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论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第六条 异议 (一)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由提出异议方提交阐明详细理由的书面异议函(原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送至采购人单位。异议函和授权委托书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提出异议方应当同时将书面异议函送至省财政厅备查。 第七条:异议的处理 (一)采购人收到异议函后,应办理签收手续。如拒收异议函的,省财政厅将不予受理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的申请。 (二)采购人收到异议函后,应及时对异议事项进行书面答复。采购人可要求提出异议方提交相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的材料,异议方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调查工作,如提出异议方拒绝配合采购人进行调查,采购人可视同提出异议方放弃异议的事项。 (三)经采购人答复后和提出异议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材料作为申报材料之一,申报时提交省财政厅。如采购人答复后,提出异议方仍有异议的,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经由国家认证的机构确认后,采购人再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的申报。” 2、专家论证文件: (1)招标文件 (2)招标公告 (3)供应商报名材料 3、专家论证意见: 采购单位根据鞍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鞍山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实施市场化安置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由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实施细则,在本区域范围内操作实施。收购的商品房以竣工待售的现房为主,收购安置住房原则上应在原房屋附近区域,或上级类似地区收购,购买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当当年竣工交付使用。”为铁东区回迁安置房源采购项目(恒基及修建外环地块)地块的棚户区居民购买安置房源,1007套商品房(最终以回迁安置居民签订协议为准)。 (5) 对招标文件论证: 经过对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颁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长令74号 、《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辽财采〔2014〕526号、《鞍山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市场化安置指导意见》】的查询、对招标文件审核论证。 专家具体论证意见:从专家角度论证,招标文件中拟购房屋面积符合鞍山市回迁房面积要求、套数结合动迁房数量确定、最高限价符合要求、在要求商品房范围内有三家供应商—东亚第一城、公园一号、爱家皇家花园。综上,认定招标文件技术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编写无缺陷;项目的技术及商务条款规定并表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带有指定性、倾向性、限制性或排他性;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设置合理;评标标准、评标办法科学、公开、规范、具体。 专家论证结论:招标文件没有限制性条款。 (6) 对采购过程论证: l 招标公告发布: 日期:2015年11月17日(第一次)2015年11月27日(第二次) 网站:辽宁政府采购网、鞍山市政府网站、鞍山市财政局网站、鞍山政府采购网、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五网同时发布。 l 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领取文件供应商: 第一次: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报名供应商:鞍山东亚信合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次: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报名供应商:鞍山东亚信合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专家具体论证意见:专家角度论证, 专家论证结论: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 三、对项目是否适用单一来源采购论证: 专家具体论证意见:本项目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废标后,再次进行公开招标,投标供应商仍只有一家,再次废标。适用《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辽财采〔2014〕526号 第三条 第二款 :“(二)变更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及竞争性谈判后申请变更,应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废标后,再次招标或采购方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投标供应商仍只有一家,再次废标的; 2.竞争性谈判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竞争性谈判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废标后,再次竞争性谈判,投标供应商仍只有一家,再次废标的。”中第1种情形。 专家论证结论:本项目符合《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辽财采〔2014〕526号 第三条 第二款中规定的第1种情形,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专家姓名:高清 工作单位:辽宁环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职称:高工 |
专家4论证意见 |
一、采购人提交变更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采购材料论证 1、论证法律、法规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六) 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2、专家论证文件依据: (1)铁东区财政局提交《关于2015年铁东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购买商品房项目采用单一来源进行采购的申请》(见附件) 采购人出具《2015年铁东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购买商品房项目采用单一来源进行采购的申请》(见附件) 资金来源:省国开行与省公投公司签订贷款协议,省公投公司与市城投公司签订贷款协议。 3、专家论证具体意见: 从专家角度论证,论证文件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五条要求。 二、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及采购过程论证 1、论证法律、法规依据 省财政厅单一来源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的采购,需进行论证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限制性条款具体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可以在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专门进行论证并出具,也可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另行组织相关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同时,采购人需填写经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确认的《变更单一来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认表》,并提交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单一来源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一)需公示的情形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4、5、6、7、8、9项情形或第二款情形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需在向省财政厅申报采购计划前将拟申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辽宁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liaoning.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作为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二款第6条:“6.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的采购项目,需附专家组对招标文件没有限制性条款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论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第六条 异议 (一)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由提出异议方提交阐明详细理由的书面异议函(原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送至采购人单位。异议函和授权委托书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提出异议方应当同时将书面异议函送至省财政厅备查。 第七条:异议的处理 (一)采购人收到异议函后,应办理签收手续。如拒收异议函的,省财政厅将不予受理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的申请。 (二)采购人收到异议函后,应及时对异议事项进行书面答复。采购人可要求提出异议方提交相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的材料,异议方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调查工作,如提出异议方拒绝配合采购人进行调查,采购人可视同提出异议方放弃异议的事项。 (三)经采购人答复后和提出异议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材料作为申报材料之一,申报时提交省财政厅。如采购人答复后,提出异议方仍有异议的,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经由国家认证的机构确认后,采购人再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的申报。” 2、专家论证文件: (1)招标文件 (2)招标公告 (3)供应商报名材料 3、专家论证意见: 采购单位根据鞍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鞍山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实施市场化安置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由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实施细则,在本区域范围内操作实施。收购的商品房以竣工待售的现房为主,收购安置住房原则上应在原房屋附近区域,或上级类似地区收购,购买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当当年竣工交付使用。”为铁东区回迁安置房源采购项目(恒基及修建外环地块)地块的棚户区居民购买安置房源,1007套商品房(最终以回迁安置居民签订协议为准)。 (7) 对招标文件论证: 经过对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颁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长令74号 、《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辽财采〔2014〕526号、《鞍山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市场化安置指导意见》】的查询、对招标文件审核论证。 专家具体论证意见:从专家角度论证,招标文件中拟购房屋面积符合鞍山市回迁房面积要求、套数结合动迁房数量确定、最高限价符合要求、在要求商品房范围内有三家供应商—东亚第一城、公园一号、爱家皇家花园。综上,认定招标文件技术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编写无缺陷;项目的技术及商务条款规定并表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带有指定性、倾向性、限制性或排他性;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设置合理;评标标准、评标办法科学、公开、规范、具体。 专家论证结论:招标文件没有限制性条款。 (8) 对采购过程论证: l 招标公告发布: 日期:2015年11月17日(第一次)2015年11月27日(第二次) 网站:辽宁政府采购网、鞍山市政府网站、鞍山市财政局网站、鞍山政府采购网、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五网同时发布。 l 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领取文件供应商: 第一次: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报名供应商:鞍山东亚信合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次: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报名供应商:鞍山东亚信合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专家具体论证意见:专家角度论证, 专家论证结论: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 三、对项目是否适用单一来源采购论证: 专家具体论证意见:本项目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废标后,再次进行公开招标,投标供应商仍只有一家,再次废标。适用《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辽财采〔2014〕526号 第三条 第二款 :“(二)变更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及竞争性谈判后申请变更,应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废标后,再次招标或采购方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投标供应商仍只有一家,再次废标的; 2.竞争性谈判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竞争性谈判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废标后,再次竞争性谈判,投标供应商仍只有一家,再次废标的。”中第1种情形。 专家论证结论:本项目符合《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辽财采〔2014〕526号 第三条 第二款中规定的第1种情形,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专家姓名:姜治丰 工作单位:鞍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职称: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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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人提交变更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采购材料论证 1、论证法律、法规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七) 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2、专家论证文件依据: (1)铁东区财政局提交《关于2015年铁东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购买商品房项目采用单一来源进行采购的申请》(见附件) 采购人出具《2015年铁东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购买商品房项目采用单一来源进行采购的申请》(见附件) 资金来源:省国开行与省公投公司签订贷款协议,省公投公司与市城投公司签订贷款协议。 3、专家论证具体意见: 从专家角度论证,论证文件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五条要求。 二、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及采购过程论证 1、论证法律、法规依据 省财政厅单一来源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的采购,需进行论证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限制性条款具体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可以在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专门进行论证并出具,也可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另行组织相关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同时,采购人需填写经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确认的《变更单一来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认表》,并提交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单一来源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一)需公示的情形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4、5、6、7、8、9项情形或第二款情形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需在向省财政厅申报采购计划前将拟申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辽宁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liaoning.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作为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二款第6条:“6.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的采购项目,需附专家组对招标文件没有限制性条款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论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第六条 异议 (一)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由提出异议方提交阐明详细理由的书面异议函(原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送至采购人单位。异议函和授权委托书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提出异议方应当同时将书面异议函送至省财政厅备查。 第七条:异议的处理 (一)采购人收到异议函后,应办理签收手续。如拒收异议函的,省财政厅将不予受理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的申请。 (二)采购人收到异议函后,应及时对异议事项进行书面答复。采购人可要求提出异议方提交相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的材料,异议方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调查工作,如提出异议方拒绝配合采购人进行调查,采购人可视同提出异议方放弃异议的事项。 (三)经采购人答复后和提出异议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材料作为申报材料之一,申报时提交省财政厅。如采购人答复后,提出异议方仍有异议的,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经由国家认证的机构确认后,采购人再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的申报。” 2、专家论证文件: (1)招标文件 (2)招标公告 (3)供应商报名材料 3、专家论证意见: 采购单位根据鞍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鞍山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实施市场化安置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由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实施细则,在本区域范围内操作实施。收购的商品房以竣工待售的现房为主,收购安置住房原则上应在原房屋附近区域,或上级类似地区收购,购买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当当年竣工交付使用。”为铁东区回迁安置房源采购项目(恒基及修建外环地块)地块的棚户区居民购买安置房源,1007套商品房(最终以回迁安置居民签订协议为准)。 (9) 对招标文件论证: 经过对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颁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长令74号 、《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辽财采〔2014〕526号、《鞍山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市场化安置指导意见》】的查询、对招标文件审核论证。 专家具体论证意见:从专家角度论证,招标文件中拟购房屋面积符合鞍山市回迁房面积要求、套数结合动迁房数量确定、最高限价符合要求、在要求商品房范围内有三家供应商—东亚第一城、公园一号、爱家皇家花园。综上,认定招标文件技术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编写无缺陷;项目的技术及商务条款规定并表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带有指定性、倾向性、限制性或排他性;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设置合理;评标标准、评标办法科学、公开、规范、具体。 专家论证结论:招标文件没有限制性条款。 (10) 对采购过程论证: l 招标公告发布: 日期:2015年11月17日(第一次)2015年11月27日(第二次) 网站:辽宁政府采购网、鞍山市政府网站、鞍山市财政局网站、鞍山政府采购网、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五网同时发布。 l 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领取文件供应商: 第一次: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报名供应商:鞍山东亚信合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次: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报名供应商:鞍山东亚信合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专家具体论证意见:专家角度论证, 专家论证结论: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 三、对项目是否适用单一来源采购论证: 专家具体论证意见:本项目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废标后,再次进行公开招标,投标供应商仍只有一家,再次废标。适用《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辽财采〔2014〕526号 第三条 第二款 :“(二)变更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及竞争性谈判后申请变更,应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废标后,再次招标或采购方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投标供应商仍只有一家,再次废标的; 2.竞争性谈判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竞争性谈判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废标后,再次竞争性谈判,投标供应商仍只有一家,再次废标的。”中第1种情形。 专家论证结论:本项目符合《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辽财采〔2014〕526号 第三条 第二款中规定的第1种情形,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专家姓名:程洪涛 工作单位:鞍钢建设集团 职称: 高工 |
综合论证意见 |
一、采购人提交变更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采购材料论证 1、论证法律、法规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八) 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2、专家论证文件依据: (1)铁东区财政局提交《关于2015年铁东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购买商品房项目采用单一来源进行采购的申请》(见附件) 采购人出具《2015年铁东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购买商品房项目采用单一来源进行采购的申请》(见附件) 资金来源:省国开行与省公投公司签订贷款协议,省公投公司与市城投公司签订贷款协议。 3、专家论证具体意见: 从专家角度论证,论证文件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五条要求。 二、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及采购过程论证 1、论证法律、法规依据 省财政厅单一来源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的采购,需进行论证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限制性条款具体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可以在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专门进行论证并出具,也可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另行组织相关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同时,采购人需填写经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确认的《变更单一来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认表》,并提交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单一来源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一)需公示的情形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4、5、6、7、8、9项情形或第二款情形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需在向省财政厅申报采购计划前将拟申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辽宁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liaoning.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作为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二款第6条:“6.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的采购项目,需附专家组对招标文件没有限制性条款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论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第六条 异议 (一)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由提出异议方提交阐明详细理由的书面异议函(原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送至采购人单位。异议函和授权委托书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提出异议方应当同时将书面异议函送至省财政厅备查。 第七条:异议的处理 (一)采购人收到异议函后,应办理签收手续。如拒收异议函的,省财政厅将不予受理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的申请。 (二)采购人收到异议函后,应及时对异议事项进行书面答复。采购人可要求提出异议方提交相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的材料,异议方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调查工作,如提出异议方拒绝配合采购人进行调查,采购人可视同提出异议方放弃异议的事项。 (三)经采购人答复后和提出异议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材料作为申报材料之一,申报时提交省财政厅。如采购人答复后,提出异议方仍有异议的,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经由国家认证的机构确认后,采购人再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的申报。” 2、专家论证文件: (1)招标文件 (2)招标公告 (3)供应商报名材料 3、专家论证意见: 采购单位根据鞍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鞍山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实施市场化安置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由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实施细则,在本区域范围内操作实施。收购的商品房以竣工待售的现房为主,收购安置住房原则上应在原房屋附近区域,或上级类似地区收购,购买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当当年竣工交付使用。”为铁东区回迁安置房源采购项目(恒基及修建外环地块)地块的棚户区居民购买安置房源,1007套商品房(最终以回迁安置居民签订协议为准)。 (11) 对招标文件论证: 经过对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颁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长令74号 、《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辽财采〔2014〕526号、《鞍山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市场化安置指导意见》】的查询、对招标文件审核论证。 专家具体论证意见:从专家角度论证,招标文件中拟购房屋面积符合鞍山市回迁房面积要求、套数结合动迁房数量确定、最高限价符合要求、在要求商品房范围内有一家供应商—鞍山东亚信合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综上,认定招标文件技术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编写无缺陷;项目的技术及商务条款规定并表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带有指定性、倾向性、限制性或排他性;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设置合理;评标标准、评标办法科学、公开、规范、具体。 专家论证结论:招标文件没有限制性条款。 (12) 对采购过程论证: l 招标公告发布: 日期:2015年11月17日(第一次)2015年11月27日(第二次) 网站:辽宁政府采购网、鞍山市政府网站、鞍山市财政局网站、鞍山政府采购网、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五网同时发布。 l 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领取文件供应商: 第一次: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报名供应商:鞍山东亚信合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次: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报名供应商:鞍山东亚信合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专家具体论证意见:专家角度论证, 专家论证结论: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 三、对项目是否适用单一来源采购论证: 专家具体论证意见:本项目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废标后,再次进行公开招标,投标供应商仍只有一家,再次废标。适用《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辽财采〔2014〕526号 第三条 第二款 :“(二)变更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及竞争性谈判后申请变更,应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废标后,再次招标或采购方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投标供应商仍只有一家,再次废标的; 2.竞争性谈判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竞争性谈判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废标后,再次竞争性谈判,投标供应商仍只有一家,再次废标的。”中第1种情形。 专家论证结论:本项目符合《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辽财采〔2014〕526号 第三条 第二款中规定的第1种情形,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专家组签字:谢丽萍、宋晓鹏、高清、姜治丰、程洪涛 论证日期:2015.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