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供热总公司2016年煤炭采购项目三次招标公告
大连宏发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受鞍山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鞍山市供热总公司2016年煤炭采购项目(三次公告)”(招标编号:HFCGSY2016-0501)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招标内容
包号 |
品目号 |
产品名称 |
数量 |
采购最高限价(万元) |
01 |
01 |
二类烟煤5500~6000 Kcal/kg |
15万吨 |
6900 |
02 |
01 |
二类烟煤5000~5500 Kcal/kg |
14万吨 |
5320 |
03 |
01 |
二类烟煤4500~5000 Kcal/kg |
16万吨 |
5120 |
招标内容说明:
1.因初寒期、严寒期、末寒期气温跨度大,根据用煤质量及数量,本次招标分三个合同包,投标人兼投兼中;
2.每个合同包报价均不能超过相对应的采购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3.供货期:货物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必须到货80%以上,其余20%陆续到货,具体到货时间以合同时间为准。(供方在合同签订后按需方实际用煤数量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供货至指定地点。)
二、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经营的国有企业,煤炭生产企业或煤炭生产企业的自有煤炭销售公司。符合本次招标项目的生产经营范围,且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项目所需的服务。;
2、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 所投产品须为中国现行关境内企业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4、 煤炭生产企业须具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5、 煤炭生产企业具有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监督检查部门鉴定的电子汽车衡或机电结合地动衡(需在储煤场地内)鉴定证书(本年度已完成检测)。
6、 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二类烟煤购销合同三个以上(购销合同中煤炭销售数量10万吨(含)以上)。
7、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及方式
1.报名时间:2016年7月21日——2016年7月27日(每日8:30--11:30、13:00--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报名方式:
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以下材料到大连宏发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确认
(1) 煤炭销售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煤炭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煤炭生产企业《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 煤炭生产企业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监督检查部门鉴定的电子汽车衡或机电结合地动衡(需在储煤场地内)鉴定证书(本年度已完成检测)复印件。
(7) 煤炭销售公司提供近三年二类烟煤购销合同三个(含)以上(购销合同中煤炭销售数量10万吨(含)以上)复印件。
注:1、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报名手续齐全并符合要求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
2、若煤炭销售公司营业执照中无法体现其为煤炭生产企业的自有煤炭销售公司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3.购买招标文件的要求:
(1)招标文件费用:人民币1000元/包,售后不退。
(2)发售时间:2016年7月21日---2016年7月27日(每日8:30--11:30、13:00--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大连宏发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9号金科大厦1202室)
四、资格审查:
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审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按采购项目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资格证明文件,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无效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五、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地点
1.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6年8月11日13:30时整(北京时间)
2. 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
注:以上内容最终以招标文件为准。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六、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程序及要求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应当保密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事项。
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共同接收。
3.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提起投诉。质疑、投诉应按照先质疑后投诉的程序进行,未经过质疑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4. 经查实,供应商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
七、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鞍山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李琳
联系电话:0412-2313902
采购代理机构:大连宏发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9号金科大厦1202室
联系人:祝大鹏
联系电话:024-23885671-809
大连宏发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