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鞍山师范学院项目设计招标文件补充说明(一)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经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公司协商,并经监督部门同意,决定对原招标文件修改如下:
1、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采用A4纸型胶装成册,技术标部分(包括文字及图纸)采用A3纸型胶装成册。
2、技术标部分在文件封皮的中下方以四号字体标注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文件中其它位置均不得标注单位名称或带有其它能够体现其单位的文字或标记,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展板在右上角以四号字体标注单位名称,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自行遮盖。
4、开标结束后,由招标代理公司1人对技术标投标文件及展板上的单位名称进行遮盖并编号后递交评标委员会。
5、评标委员会首先进行符合性审查,然后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技术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技术标评审结束后,方可进行商务标评审。
6、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14.5(1)原“撤回”更改为“撤销”,14.5(2)删除。
7、招标文件投标须知24.3(2)、(4)、(5)、(6)删除。
8、附件评标方法中第四条(一)中的2、4、5、6删除。
9、投标须知26.2条增加“(7)投标人须接受对投标价格错误的修正。(8)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9)投标报价唯一。”
10、原开标时间更改为
鞍山师范学院
鞍山创新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