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汤岗子新城中央公园凤凰湖工程一期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LNZB02-2013-ZBLC122-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鞍山市汤岗子新城中央公园凤凰湖工程一期已由鞍建发[2012]57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鞍山市千山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具体招标内容)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概况:本工程包括土方开挖132万立方米,清基11.7万立方米,浆砌石挡墙2.7万立方米,铺设复合土工膜36万平方米,翻板闸门9套。
2.2建设地点:鞍山市汤岗子新城
2.3招标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内容
2.4计划工期:
2.5合同估算价:68945100.00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的投标人应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或由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具备辽宁省信用办资格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评定的A级以上(含A级)信用等级报告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壹级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施工招标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为:不要求提供设计资质
3.4对投标人其他要求
(1)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证书副本;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组建的项目班子中必须派驻一名水利水电工程壹级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的建造师,该建造师的水利水电工程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
(5)拟派驻此工程项目经理的市政公用工程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
(6)投标人近5年(
(7)近3年内在市政或水利工程施工中未出现过安全责任事故、质量事故证明(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8)投标人参加报名审查人员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一名了解本单位施工管理情况的负责人。在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报名审查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须委托一名代理人,该代理人须出具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同时出具与投标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
(9)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10)合同履约情况说明(由所提供业绩的项目业主单位出具)。
(11) 联合体协议(如有)。
注: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保证金需要在购买招标文件后三日内完成缴纳工作;投标单位在缴纳投标保证金之后不参加此工程投标的,招标人将在一年后返还该工程投标保证金(不支付利息),该投标单位以后将不得参与鞍山市地区的类似工程投标;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应从本企业的基本账户转出,投标单位须将投标保证金收款票据复印件附在投标函后,否则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将无效。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通过报名审查小组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请于审查合格后直接向辽宁工程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6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6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如有变化,将以补遗的形式发放。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注: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鞍山市千山区城乡建设管理局
地 址: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28号
联系人:林长青
电话:0412-2416288,15904125667
开户银行:鞍山银行千山支行
账号:7200000000510082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工程招标公司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四十七号
联系人:崔岩、海晓涛
电话:024-23399018
传真:024-23399018
开户银行:农行和平大街支行
账号:135601040003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