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考核评议对象为本局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指导,并负责对局机关各处室、交易中心各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纳入对局机关各处室、交易中心各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内容:
(一)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二)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三)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四)公共资源交易及管理活动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公开情况;
(五)服务承诺公开、兑现情况;
(六)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部门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部门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部门。
第八条 政务公开评议采用公众评议、代表评议和监督员评议等形式。评议方法可采用问卷、座谈、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公众意愿,设计问卷调查表,向公众或服务对象发放,或在互联网及其他媒体上发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适时邀请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三)监督员评议。从社会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第九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或上级的安排适时组织开展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工作。
第十条 在日常政务公开工作中,可根据情况组织开展不定期评议和专项评议。
第十一条 对政务公开考核评议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公众、代表、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应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相关部门要向公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告知、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评议的结果应及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并向上级相关部门反馈。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