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营商局围绕“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总体要求,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十不准”。
优化营商环境“十不准”是:
不准以没有政策、没有文件等为借口,直接否定企业群众合理诉求;
不准对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制度规定“打折扣”“搞变通”“设路障”;
不准擅设审批门槛、擅增审批事项、拖延审批时限,揽权不放或只放不接;
不准违规执法、多头执法和重复检查,在清单之外增加检查事项;
不准超出清单收费、搭车收费、变相收费、擅自提高保证金收取标准;
不准以任何理由参与或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强制、暗示推销指定商品,推行强制服务;
不准新官不理旧账,不兑现招商政策和服务承诺,损害政府公信力;
不准对新业态、新模式简单否定,以罚代管,一罚了之;
不准吃拿卡要,违规接受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礼品礼金和旅游娱乐健身等服务;
不准有损害企业健康发展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