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与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严格资金的分配、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近日,市教育局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下发了《鞍山市教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鞍山市教育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两部规范性文件。
《教育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对采购方式、限额标准、实施主体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鞍山市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为5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60万元以上,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金额在60万元—400万元之间的工程项目)。采购纳入“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单项或批量采购在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实行“网上商城”直接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教育局报市财政局备案,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外、50万元以上(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内外、5000元以下的项目,由教育局按财务制度直接购买。集中采购目录内外、5000元--10万元之间的项目,按政府采购制度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内外、10万元--50万元之间的项目,委托市社会代理机构实施。其他范围的项目由教育局自行组织实施采购。
《教育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工程项目范围、限额标准做出规定,《办法》规定,教育建设项目包括:市直属学校新建、改扩建、维修等建设工程。专项资金包括:国家、省、市财政资金,长效机制资金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上项目必须进入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两部文件的出台拓展了平台的业务范围,丰富了交易项目,促进了交易中心与各行业管理部门间的合作,推动了教育系统招标采购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