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20]27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工程做出了全新的规定,为深入开展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指明了方向。
《通知》调整了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的采购限额标准鞍山市本级为5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30万元;工程类项目60万元。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需求完整、准确填报采购品目,不得随意拆分。
《通知》对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作了详细规定。《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品目应依法实行集中采购,一个采购项目同时包含集采目录内品目和集采目录外品目的和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保障民生的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列入集采目录的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到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采购,实行“应进必进”。
《通知》还对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工程做出了规定。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项目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工程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以及工程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在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通知》为未来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引,交易中心将通过业务例会、部门会议等形式,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切实肩负起责任,坚持政策把握到位、政策解读到位,会同财政部门认真做好《通知》贯彻落实工作,推动政府集中采购工作高质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