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代理机构场内执业日常行为,持续优化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经研究,现决定对《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场内执业日常行为评价办法》(鞍公资交发〔2023〕2号)中《招标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业务缺陷扣分标准》的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公告中增加1项:
发布的招标(采购)公告、澄清公告、补充说明等相关信息存在“错敏词”或录入信息错误的。
二、组织开标、评标中增加4项,分别是:
1、未通知招标(采购)人、行业监管部门参加开标、评标活动的;
2、评标(评审)开始前,未及时向交易平台报送开标视频的;
3、评标(评审)结束翌日,未向交易平台报送进场项目交易数据的;
4、违反中心制定的相关规定,拒不接受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劝说和现场管理的。
三、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增加1项:
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公示等相关信息存在“错敏词”或录入信息错误的。
四、其他中增加2项,分别是:
1、由于上传的交易数据错误,造成交易中心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考核中被扣分的;
2、评标(评审)结束后,经过复核、复议或发生质疑、投诉成功情形,中标结果发生变更,代理机构未报送变更结果的。
修改后的《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场内执业日常行为评价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场内执业日常行为评价办法》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