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类
1、国家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有哪些要求?
答: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强调要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着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着力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坚持应进必进,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坚持统一规范,推动平台整合和互联共享;坚持公开透明,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坚持服务高效,推动平台利企便民。要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拓展平台覆盖面,创新资源配置方式;要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健全平台电子系统,强化公共服务定位,推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
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定位?
答:国办函〔2019〕41号文件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应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积极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参考和支撑,不得将重要敏感数据擅自公开及用于商业用途。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监管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
3、哪些部门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职责?
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14部39号令)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4、哪些公共资源必须进场交易?
答:《省公管办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辽公管办[2019]7号)规定,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按规定进入平台交易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暂停项目执行,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5、为什么要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建设?
答:国办函〔2019〕41号要求,到2020年,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纵向全面贯通、横向互联互通,实现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资源共享;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省公管办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电子化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公管办[2019]8)强调,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为基础,实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在现有电子交易系统基础上,实现整合各级各类交易系统,逐步建成全省统一、全省覆盖,思路创新、技术先进,运行有序的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6、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进展情况如何?
答:2019年我们提出以“五化”为抓手,以实现“网上全运行,线下无交易”为目标,全面推进全流程电子化建设,即交易文件制作电子化、招标文件公开化、证书和电子签章应用数字化、保证金管理自动化、开评标(评审)线上化。目前,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交易项目从项目进场的备案流转到招投标文件的制作、发布和上传、公告公示、网上开标解密、评委线上评标、土地挂牌竞价、产权网上竞价、成交结果发布及项目电子归档等各环节全部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从2020年8月3日起至10月31日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中介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试运行, 11月2日以后,相关项目将全部采用电子化流程,相关电子流程系统建设正在抓紧推进。
7、哪些交易信息需要公开?
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14部39号令)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8、招标采购的文件范本是由谁负责制定的?
答: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范本由省住建厅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范本由省财政厅制定。在招标采购中各代理机构按照范本和采购人提出的技术参数需求制定招标采购文件。
9、招标采购是否必须报名?
答:国办函〔2019〕41号文件指出,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
10、招标采购的结果由谁认定?
答:招标采购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建立的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后,建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独立评审,并直接确定中标人。
11、交易中心在支持复产复工方面的主要做法?
答:我们实行了不见面网上办公,采取了招标文件免费下载,取消报名环节,网络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网络开评标等措施;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建立了“绿色通道”服务机制;全程跟踪服务重点项目,并联推进招投标工作,与项目单位快速对接,业务部门根据项目需求、指标参数、招标条件等实际,加班加点编制文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发布招标公告。截止目前,南沙河右岸路堤防护工程、清淤工程、老旧小区改造、羊耳峪垃圾填埋场、市师范学院改扩建工程、市公安局监管场所新建项目、会展中心、会展宾馆等一大批重点项目均已顺利完成。
二、工程类
1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都有哪些规定?
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13、招标工作的主体责任是谁?
答: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不得限定投标人所有制形式,不得设置超出项目实际需要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不得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采购主体责任,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督促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14、招标人是否可以设置限制性、排他性、歧视性条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三、采购类
15、实行政府采购有何现实意义?
答: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财政支出管理水平;有利于发挥政府采购宏观调控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有利于适应国际化发展形势的要求。
16、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哪些?
17、政府采购方式有哪些?
答: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8、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多少?
答:辽宁省财政厅规定,我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达到以上限额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项目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即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及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实行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19、采购人主体责任有哪些?
答: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20、采购人、采购代购代理机构可以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吗?可以通过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指出,这样做是对投标人实行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1、政府购买服务都有哪些规定?
答:今年1月3日财政部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办法》指出: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办法》强调: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融资行为;(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22、目前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对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哪些举措?
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为重点,主动对标对表、自我加压,大力实施全面、系统的改革举措,着力营造高效便捷、透明规范的政府采购环境。一是加快推进全流程电子化系统建设;二是实施业务流程再造,减少程序,简化环节,全方位降低采购交易成本;三是对中小企业投标给于10%的评审价格扣除,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3、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由哪个部门管理?
答: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2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哪些方式?
答: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5、国有企业部分资产转让如何分级管理?
答:《鞍山市属国有出资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鞍政办[2019]24号)规定,出资企业部分资产转让,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出资企业审批;资产原值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批;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或转让后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经国资监管机构审议报市政府批准。
26、以拍卖方式转让国有资产需要在哪些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不少于几天?
答:需要在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和《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步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五、土地类
27、土地交易活动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答:土地交易活动按照出让方式不同,其交易时间也不同,我市目前主要采用挂牌方式出让,交易期为30天,其中,公告期20天,挂牌期10天。
28、网上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首先,竞买人到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主体注册,同时办理CA认证注册;其次,及时缴纳保证金到指定账户;第三,竞买人要使用IE10以上的浏览器,并确保网络畅通,以免影响竞买。
29、如何确定土地竞买保证金缴款成功?
答:竞买人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将土地竞买保证金汇入指定的银行帐户,经确认资金到帐后方可确定缴款成功。为保证竞买人能够顺利参与交易活动,建议提前一天汇款以确保资金及时到账,保证金截止日当天汇款,即使同城、同行汇款也无法保证能够及时到账,为保证竞买人的权益请提前办理汇款手续。
30、竞买人参与多宗土地竞买,要怎样缴纳土地保证金?
答:竞买人参与多宗土地竞买的,须按照文件规定分笔汇入竞买保证金,不允许合为一笔汇入保证金,付款人与竞买人信息必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