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为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质疑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规定和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委托授权范围,拟质疑供应商应按照以下要求和程序提出质疑:
一、政府采购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二、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三、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交易中心提出质疑。
四、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供应商承担不利后果。
质疑函缺乏“事实依据”和“必要的法律依据”等上述应当包括的内容,采购人、交易中心将暂不受理并告知供应商补充材料,供应商应及时补充材料,在有效期内提交。逾期未补充的,质疑供应商将承担因未按规定提交或缺乏相关依据,而造成质疑不成立的后果。
五、质疑函应为正式原件并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质疑函范本》、《质疑函制作说明》(见附件)编制。质疑供应商所提供的质疑材料应至少包括纸质质疑函2份、电子版1份(以U盘或光盘提供),质疑函内容涉及其他供应商,并且需要采购人、交易中心处理质疑时向其他供应商进行核实的,质疑供应商还应按照与质疑事项相关的供应商数量增加提交质疑函副本。
六、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依法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答复由采购人负责。
质疑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先向交易中心提交质疑函,交易中心依法审核受理后质疑供应商再向采购人提交,采购人、交易中心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七、质疑供应商在提交质疑时,应提前与采购人或交易中心进行电话沟通,确定接收质疑的时间和地点后按照上述要求和程序进行提交。
采购人联系方式以采购公告中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为准;交易中心联系方式以交易中心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左下角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为准。
八、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例如,供应商询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评分情况等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或者是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商业秘密等内容,采购人或交易中心将依法不予答复。
九、质疑答复函须由质疑方签收。供应商对采购人、交易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交易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十、投诉人提起投诉前应当已依法进行质疑,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未经过质疑的投诉事项,不属于法定受理条件。
特此通告
附件:质疑函范本、质疑函制作说明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