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介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招标文件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18〕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规范招标文件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18〕92号)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11月28日
关于规范招标文件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价函〔2018〕92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明确招标文件售价标准的函》。为促进我省招标投标市场的合理竞争,有效降低企业参与投标的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1号)等规定,现就你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文件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放开招标代理(包括编制招标文件费收费标准,并废止《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即招标代理费及招标文件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招标文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发售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合理确定招标文件收费标准,不得有违规收费行为。
三、通过网络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发售招标文件费用。
四、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费用应在招标代理服务费中列支。
五、本复函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