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目单位、集采机构、各社会代理机构:
按照市发改委《关于对有关市场主体停止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鞍发改发[2018]128号)、市发改委《关于对第六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鞍发改发[2018]129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对已完成信用修复企业停止实施联合惩戒和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失信限制采购通知[2018]3号)的精神和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省财政厅《关于简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17]340号)等相关规定,并经“信用中国”查询核实第六批失信主体2家企业均已列入失信“黑名单”,此2家企业未注册政府采购供应商。现就对已完成信用修复的14家企业停止实施联合惩戒以及第六批4个案件信息涉及的2家失信主体(企业)作出惩戒和相关规定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停止对鞍山市弘昊冶金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等14家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恢复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资格;(详见附件1)
二、拒绝辽宁利洲医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和鞍山普照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失信企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详见附件2、3)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各项目单位、集采机构和各社会代理机构必须查询“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相关诚信网站(官网),核实参与的供应商是否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凡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一律不准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对已列入失信“黑名单”后取得中标资格的供应商和中标单位,一经发现,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予以处罚,对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特此通知
附件:1、鞍山市发改委《关于对有关市场主体停止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鞍发改发[2018]128号)
2、鞍山市发改委《关于对第六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鞍发改发[2018]129号)
3、鞍山市财政局《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成效反馈表》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