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与政府集中采购的供应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辽财采〔2014〕557号)的规定,参加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须提供以下要件,否则不予受理。所提供的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一份,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一)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授权代表及联系方式;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经办人;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与采购文件要求相同格式);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与采购文件要求相同格式);
(五)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七)具体质疑事项;
(八)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明确请求和主张;
(十)提出日期;
(十一)签署盖章。
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供相关事实依据或线索。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