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5年3月2日起调整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缴纳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缴纳标准:投标保证金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
2、缴纳方式:凡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款时间及数额,通过转账方式存入交易中心银行专户,要求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前到账,以交易中心实际到账为准。(汇款时在附言栏注明项目编号如:AGJCG2015G001及所投包号)。
3、收款单位: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鞍山分行建鞍支行
账 号:0704020329264037080
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前,投标供应商持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到交易中心226收款室进行确认到账后,交易中心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投标供应商持收据参加采购会议。
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为方便供应商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凡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在开标当日提供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收据(按包开据)。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供退还投标保证金收据,由政府采购部相关负责人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退付不计利息。
(2)特别提示:退还投标保证金时,供应商须提供单位银行账号和开户行名称,收据要加盖财务专用章。投标供应商也可通过快递方式将收据寄到交易中心财务部。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财务部业务咨询电话0412-5589033、5589051、5589021
特此通知。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部
201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