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6-05-13 | 阅读次数:

陈焕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工程招标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您的付出与努力,助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

您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工程招标工作的建议》中提出扩大招投标信息公开范围、延长公告时间、强化招投标监督管理、加大对围标串标现象惩处力度等建议,我局党组十分重视,经过认真研究分析,并严格按照“办前沟通、办中协商、办后回访”原则,指派综合法规处及一名专门联系人,对贵代表提出的建议一一落实,形成了初步答复意见。如有异议,我们将不遗余力继续深入沟通,并修改我们的答复意见,直到您满意为止。

一、关于扩大招投标信息公开范围

根据行业管理部门规定,我市工程项目公告发布的媒介为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辽宁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为扩大信息公开范围,结合我市实际,几年来一直坚持在上述网站发布招标信息的同时,在鞍山市政府网站和我局门户网站---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信息,我们认为这是具有可操作性的最大限度的公告范围。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有其特殊受众,且关注这些项目的一般都是施工企业,因此较为成熟的施工企业大多知道招标公告特有的发布媒介。另外,由于每天有大量招标公告及中标公告需要发布,且不论《鞍山日报》是否有版面可以提供,即便可以提供,每年形成的巨额费用将因为没有更多受众而造成浪费。

二、关于延长公告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均对公告时间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多年来,我局招标公告一直没有超出法律规定时限。

由于我国北方冬季不宜施工,我市每年的最佳施工期系410月份,这注定我市招标投标活动没有更多时间可以耽搁。且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不足3个,依据《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规定,需要二次公告,甚至三次公告。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招投标过程将持续很长时间延误工期。故多年来我局招标公告发布时限一直采用法律规定下限。

三、关于强化招投标监督管理

为加强招标投标管理,我局在提请市政府印发《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长176号令)及其《实施细则》一年后,提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定》(鞍政办发[2013]81号),印发了《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考核实施方案(试行)》(鞍公管发[2014]7号)等规定,从制度上强化对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通过改造优化声像监控系统,在楼内增设查询投诉触摸式管理系统,在网上公布投诉公开电话等措施,强化硬件管理。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律顾问做特约监督员,每年召集他们来局座谈,倾听意见建议;每遇重大招标项目或有关国计民生项目,邀请特约监督员到评标现场进行监督,以帮助我们加强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同时,自2012年组建之初,市纪委就派驻局纪检组长,设立纪检监察室(督查室),由纪检组长直接分管,每一次开标评标活动都在市公管局、行业管理部门、纪委(监察室)的“三位一体”监督之下进行,形成了市纪检监察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的监管模式。

另外,需要说明一点,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投诉,不予受理”规定,在每一次招投标活动中,如有异议,投诉人必须是该次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其他人员无权对该招投标活动行为进行有效投诉。

四、关于加大对围标串标现象惩处力度

一项招标投标活动事项开展,涉及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主要涉及三个部门。“事前”指开标前的前期立项、工程评估、最高限价制定等;“事中”指发布公告、受理报名、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等;“事后”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支付工程款等。市公管局只负责“事中”活动监管,并依照176号令与各行业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监督开标评标活动。我局自组建以来,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二条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发现有围标串标行为,第一时间与行业管理部门沟通,对围标串标企业及参与围标串标行为的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查处,并在我局门户网站曝光台予以曝光。截至目前,共曝光围标串标行为10起,涉及黑名单企业22家,黑名单专家7人。例如,20133月的“2012年鞍山市楼体亮化工程”项目发生投标人收买专家评委串标行为。我局发现后,立即与行业管理部门沟通,与市纪委监察部门积极配合,第一时间停止开标评标活动,封存相关资料,保证了相关人员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201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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