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规国土资发[2003]228号
各县(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土地市场建设的有关规定,规范我市的土地市场行为,提高市场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现将《鞍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运行基本制度》印发给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鞍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鞍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运行基本制度
一、 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运行秩序,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土地市场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鞍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运行基本制度。
二、 本基本制度包括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和集体决策制度。
三、 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
(一) 市、县(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市场需求,编制年度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二) 年度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 经批准的年度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或相关媒体公布。
(四) 市、县(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土地出让计划。
(五) 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必须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作为土地供应的重要来源。
(六) 特殊情况下,需要出让计划之外土地的,必须报批准出让计划的批准机关批准。
四、 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
(一) 对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根据年度计划,由市、县(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代表政府统一征用或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
(二) 建设用地供应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等方式。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
(三)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作程序
1、 制订土地出让方案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制订土地出让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宗地位置、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要求等;
2、 地价评估
由土地估价事业单位或具有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土地估价的技术规范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3、 审核出让价格
由市、县(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有关领导主持,有关职能处(科、股)室领导及专家参加,形成土地出让价格审核小组,该小组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采用无记名投票制审核,同意人数必须占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方可通过并形成审核意见;
4、 公示协议结果
出让方与拟受让方就土地出让价格和用地条件等进行公平协商,达成协议,然后将协议结果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或其他指定的场所、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5、 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公示期满,确认无竞争者,出让方与受让方按照协议结果签定《国有土地权出让合同》,办理出让批准手续,受让方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6、 办理土地登记
受让方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7、 公告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终结果,由市、县(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或其他指定的场所、媒体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告,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作程序
1、 制度土地出让方案
依据土地出让计划,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 发布出让公告
出让方案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制定出让文件并发布出让公告。出让公告至少在投标、拍卖或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
3、 确定地价
在土地估价的基础上,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专家委员会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标保证金。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前保密;
4、 资格审查
出让人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条件的,允许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5、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按照国家规定的规范程序操作。招标方式出让的,依照招标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拍卖方式出让的,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举行拍卖会,确定竞得人;挂牌方式出让的,按规定确定竞得人;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6、 签订成交确认书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7、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缴款原则、方式和期限以约定的其他内容履约后,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出让批准手续;
8、 公告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媒体予以公布;
9、 办理土地登记
受让人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 划拨土地使用权程序
1、 审核项目
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其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只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项目,方可划拨供地。
对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项目,应进一步对项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和集约用地要求等进行审核;
2、 制定《供地方案》
根据项目及其用地情况,制定《供地方案》。具体承办人员和主管领导要在《供地方案》上签名;
3、 组件审批,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由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将材料准备齐全,报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划拨用地,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4、 办理土地登记
建设单位依据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5、 公告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的项目外,具体建设项目划拨供地,应通过新闻媒体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告。
五、 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及拟推出的地块、由市、县(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 具体建设项目供地,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外,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依法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供应;
(三) 市、县(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要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土地使用权交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进行。
(四) 实行土地交易价格申报制度。对市场交易中的土地申报价格,要依据标定地价进行审核,凡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 程序公开。土地交易管理的程序要向社会公开,减少审批环节,降低交易费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
六、 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
(一) 市、县(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要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及时更新城镇土地基准地价;
(二) 基准地价原则上每3年更新一次;
(三) 基准地价及其使用说明,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布并接受查询。
七、 实行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
(一) 市、县(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地产)地籍处(科、股)负责土地登记工作,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土地市场监管和产权保障中的作用;
(二) 土地登记要全方位进行。所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包括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都要依法进行登记;
(三) 土地登记资料查询。除涉及国家保密要求外,凡经依法登记的土地,单位或个人均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市、县(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查询有关宗地的土地权属、用途、面积、坐落、流转情况等登记资料;
(四) 市、县(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在接受社会公开查询土地登记结果时,做到可查询资料全面、查证及时、鉴证准确。
八、 集体决策制度
(一) 按照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权力制衡的要求,在土地项目的审批上实行集体决策,即在土地项目审批过程中,采取票决制的原则决定相关事项,并以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形成审核意见。
(二) 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1、 建设用地审批实行集体决策;
2、 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实行集体决策;
3、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或招标标底或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底价,要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实行集体决策。
(三) 集体决策的原则
1、 决策过程以无记名投票制进行,并以投票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2、 参加会议的投票人员具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 尽可能吸纳相关决策内容方面的专家或资深专业人员参加会议;
4、 每次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是随机选取的;
九、 监督检查
(一) 市、县(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 对超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认真执行本制度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 鞍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在自身认真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负责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对该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 其他
国家若有新的规定与该制度不一致,以国家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