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鞍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纪律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15 | 阅读次数:

 

鞍规国土资发[2003]87

 

各县、()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监察局: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严明纪律,加强监督,经研究制定《鞍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纪律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鞍 山 市 监 察 局

                二○○三年六月四日

 

鞍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工作纪律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严明纪律,加强监督,查处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及参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四条 对确定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必须按规定提供规划条件及其它必需资料。

  第五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第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招标的底价,拍卖的起叫价、保留价要由招标拍卖委员会在招标、拍卖前半小时确定,并严格保密。挂牌底价要集体研究确定,并严格保密。

第八条     参加投标、竞买、摘牌报名人的名称一律按编号登记,在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开始前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密。

第九条 挂牌报价竞买过程中,报价人名称应严格保密,在挂牌报价工作结束前,任何人不得询问和泄露。

第十条 工作人员严禁修改、损毁、外传或遗失涉及土地招标、挂牌、拍卖出让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批准修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确定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中标人、竞得人)必须按成交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任何人严禁批准减、免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 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  单位和个人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先行确定地价;

()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采取暗示、授意、指使或利用行政手段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各种方式指定供地对象;

()  违反规定接受有可能影响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宴请等;

()  参与参加投标、竞买、摘牌单位、人员出资的娱乐、旅游等活动;

()  接受参加投标、竞买、摘牌单位、人员赠送的礼品(包括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

()  接受参加投标、竞买、摘牌单位、人员提供的其它便利或者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违犯本规定的,将按照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的行为进行监察,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有关规定的问题,要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对需要由其他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依照有关规定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鞍山市监察局、鞍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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