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15 | 阅读次数:

 

 

国土资源[1999]39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地在推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建立和发展土地 市场方面取得了显着成绩。但是,目前各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用招标、拍卖方式 的比例很小,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出让仍主要以协议方式进行,不利于建设公开 、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不利于国有土地资产价值的实现,也不利于集约用地、节 省土地资源。为进一步依法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特通知如下∶

一、推行招标、拍卖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健全土地 市场的客观要求

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仅集中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 可以实现政府按规划统一开发、统一供地,以供应引导和制约需求,实现土地优化配 置,还可以有效防止土 地出让中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保障依法行政。各级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要从完善土地市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反腐倡廉的高度,充分认识推 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深远意义,积极推进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工作。

二、严控建设用 地总量,整顿土地市场,为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创造良好环境

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盘活现有建设用地,建立良好的土地供求关系。 除建设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外,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确定的城市 建设用地范围内。凡有闲置土地可以利用的,一律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要严格限定行政划拔供地的范围,除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地的以外,其他建设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提供。要严格限制协议 出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范围,除划拔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企业改革中处置划拔土地 使用权以及特殊用途等用地外,都不得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记国有土地 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和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结果和地价评估 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和社会监督。

要继续加大清理划拔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交易, 重点查处各类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非法入市,为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 土地使用权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扩大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范围

今后,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有条件的,都必须招标、拍 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拍卖出让∶

1 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2、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

3、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1、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2、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 标。

、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的 落实

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今年土地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当前,要 尽快建立健全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招标拍 卖的具体范 围,提出拟订方案、审查报批、组织实施和信息披露等工作要求,使此项 工作逐步制度化。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定期检查 指导,并将其纳入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目标,严格考核,真正把招标、拍卖 工作落到实处。

各市 、县要针对具体情况,制定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作计划、目 标任务和保证措施,尽快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协议为主向以招标、拍卖为主的 转变。

各地要积极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中介机构建设,为建立和规范土地 市场提 供保 障。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人员培训,配合国土资源部做好从事国 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中介人员和机构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将在各省培训的 基础上,通过考试、评审,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中介人员资格和中介机构 的资质认证工作 。各地要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于19995月底前报我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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