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15 | 阅读次数:

 

 

(国土资发[20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了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培育和规范土地要素市场,制止炒买炒卖“地皮”等非法交易行为,为国有企业改革盘活土地资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现就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以下简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划交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建立有形市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土地要素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市场规律配置土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建立和完善有形市场,是当前培育有规范土地要素市场,深化土地管理改革的重要工作和关键环节。

建立有形市场是要通过设立固定场所,健全交易的市场环境。建立有形市场是以市场方式配置土地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土地交易合法性和安全性的需要,是引导土地交易双方依法交易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市场秩序和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的主要途径,也是沟通土地市场信息,增强土地投资决策科学性的基本条件。

  建立有形市场,是土地管理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事,是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政务公开的有力措施,也是加加强廉政建设、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有形市场的建设步伐。

  二、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快建立有形市场,完善土地市场功能

按照职能转变,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各地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抓好各级特别是市、县有形市场的建设。在贯彻落实11号文件和39号文件的过程中,已经建立了有形市场的地方要完善功能,健全交易管理制度,扩大公开交易范围;尚未建立有形市场的地方,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分析本地区土地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采取积极因素有效措施,加快有形土地市场建设。

当前,有形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一)提供交易场所。为土地交易、洽谈、招商、展销等交易活动和招标、拍卖会提供场地,为交易代理、地价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营业场所。

  (二)办理交易事务。为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办事机构提供服务“窗口”,方便交易各方办理的有关手续。

  (三)提供交易信息。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储存、发布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结果,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土地市场管理规则、土地利用投资方向咨询等。

  (四)代理土地交易。接受委托,实施土地使用权招商拍卖,或受托代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各地已建立的有形市场要按上述要求调整功能,并随市场的完善而逐步扩展,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促进中介业务发展,并推动政府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三、充分利用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依法公开交易。以下三类土地交易活动应当进行公开交易: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包括转让、租凭、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或赠与等交易;

  (三)法律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乡镇企业用地的转让、租凭、联营、入股等交易。

  除上述三类土地的交易外,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将因土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让使用权的转让、租凭、抵押、作价出资、交换、赠与等交易活动纳入有形市场交易,以提高土地公开交易的覆盖面,增加交易机会,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

  四、建立健全土地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有形市场动作

  有形市场内要率先实施土地交易规则,广泛采用招标、拍卖手段,实行挂牌公告方式交易,对所有交易信息、交易程序、收费标准等公开,规范土地交易行为,防止欺行霸市和强行推销中介服务,为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特别是国企改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变现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要实行交易许可制度和交易预报制度。涉及原划拨土地或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的交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入市交易,经交易机构对出让合同覆行情况初审后,必须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达到转让的条件方可进场交易。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要首先取得原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再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依法流转。

  在有形市场内公开交易的土地,凡属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竞争性项目用地的交易,应采用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其他用地类型应挂牌公告,规定期限内有多个申请者的,亦应采用招标、拍卖方式交易。

  进行招标、拍卖活动,事前应制定招标、拍卖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发布招标、拍卖公告。招标、拍卖时,参与竞投或竞买的人员应达到规定的人数,属于政府出让土地的还应设立最低保护价。未达到规定人数和最低保护价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交易机构重新作出安排。招标应设立评标小组,评标工作由委托招标人或交易机构主持,除主持人外,其余成员在开标前一天从有形市场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定。

各地可按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形市场的具体管理办法。

  五、加强领导和监督,确保有形市场的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有形市场的领导,在有形市场的机构性质、工作职能、人员编制和工作费用等方面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落实好机构、人员和经费,搞好行政、事业、企业等单位在市场运营和管理中的工作衔接,推动有形市场的建立和完善,确保土地要素市场的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

  各地要加强对有形市场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进入有形市场交易或不按规则进行交易的行为进行纠正,对拒不改正者,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按违法用地查处。对政府部门或土地交易机构人员在办理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的,按情况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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