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0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加强全市土地的统一管理,有效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确保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1]1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鞍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立土地储备供应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储备供应的目的
土地储备供应制度,是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没收、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一种经营性管理制度。国有土地资产运营是一种政府专营行为,政府通过实施土地储备供应制度,将所有建设用地一律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政府按规划组织实施前期开发,并以明确的规划指标和规划条件推向市场,保证政府在土地供应中的主导地位,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最大限度地实现土地收益。
二、土地储备的范围
(一)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三) 为政府带征的土地;
(四) 土地使用权期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五) 无合法使用者的土地和被依法没收的土地;
(六) 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七)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处分的土地;
(八)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十)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可置换的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三、土地储备机构及其职责
鞍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隶属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受市政府及主管局的委托,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及出让前的开发运作。
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储备计划,对各类存量或增量土地进行收购、储备。
(二)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以及市场需求,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三)在市政府和土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利用多种形式筹措资金,管理、运作好土地收购、储备的资金。
(四)储备土地在储备期间进行各种可能而又适宜的资产运作。
(五)做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出让前的准备工作。
四、土地储备供应的运作方式:
(一)储备中心按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储备计划进行土地收购、储备,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核发土地使用证。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土地,由储备中心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整理,以提高土地的附加值。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储备土地使用权供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或协议四种方式进行。商业性用地和竞争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其他类型用地,可以上述三种方式出让,也可通过协议方式约定用地单位。
五、土地储备补偿条件
(一)下列情况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单位撤销、迁移(不含因实施城市规划而迁出中心城区的企业)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公路、铁路、机场、矿场、学校等经核准报废的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下列情况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而使用原划拨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原土地使用者予以补偿;
2、为公共利益或政府特殊需要,储备中心可以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对土地使用权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予以合理补偿;
3、土地使用权人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可由储备中心代表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
4、置换储备土地的,应经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实行等价或差价置换;
5、闲置土地按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处理。
(三)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需要新征用集体土地用于储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储备地块的用途等规划条件要超前确定,具体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六、政策措施
(一)土地储备供应工作按照稳步启动,逐步推进,保值增值,稳妥发展的原则进行。
(二)由市财政向储备中心注入一定数额的业务启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政府储备的土地可以进行抵押贷款,有关金融机构应积极给予支持。为降低土地储备资金风险,储备土地应尽量缩短储备期。
(三)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鞍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其他经营性建设项目的用地,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机制。
(四)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出让金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收缴,专户存储,统一上缴市财政,按“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实行管理。为了保证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工作的逐步发展,对出让金扣除成本资金后的增值部分,前三年按70%的比例返回储备中心,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出让的运作。从土地收购储备、整理到土地出让所发生的普查、规划、测计、前期开发、评估、发布信息等经常性费用允许进入土地出让的成本。成本资金由储备中心核算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批准,成本资金及应返回的增值资金由市财政核定并返给储备中心。对于储备中心人员经费和业务建设所需专项费用,由市财政审定并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