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国有土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15 | 阅读次数:

鞍政发〔2002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盘活土地存量资产,使城市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实现经营城市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城市国有土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明确职责、依法运作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我市城市土地的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开发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提供用地。

二、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除国家大型基础工程和管线工程外,一般建设项目用地都应在城市规划区内选址安排。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每年向社会公告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供应地块及有关经济技术控制指标。凡次年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没有纳入市政府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一般不予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手续。

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责对建设用地实施收购、储备、前期开发等工作。纳入政府建设用地储备库的土地,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市场需求,以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出让供应。

三、         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除《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中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已出让的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要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政府统一管理,用地范围、计划指标、销售价格由政府审核确定。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任何单位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牟取暴利。

四、         积极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均向社会公开。商业性和竞争性用地供应计划公布后,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确定以协议方式供地的,要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价格,报政府批准后,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         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管理

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出让和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市土地交易大厅公开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受让人和承租人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予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在实现抵押权时,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市房产局协商并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在从拍卖价款中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依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评估、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六、         加强地价管理,依法确定底价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最低限价,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招标、拍卖土地的底价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根据招标、拍卖地块的自然情况、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年限、土地最佳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测计,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建设用地的审批供应程序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按下列程序对各类建设用地实施管理。

(一)根据鞍山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的11月前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供应计划。

(二)根据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年度供应建设用地地块,发布建设用地供应信息。

(三)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组织初审,报市城市土地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并确定供地方式,适时推出建设用地供应地块。

(四)确定供地方案,组织实施。

(五)土地出让金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收缴,专户存储,统一上缴市财政,并按'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实行管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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