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闲置土地消化利用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12-15 | 阅读次数:

 

辽国土资发[2001132

各市土地管理局: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发布以来,特别是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消化利用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0)62)下发以后,各地认真开展了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拟制了闲置土地消化利用计划,对部分闲置土地依法进行了处置,有些闲置土地得到了消化利用。但从今年九月省人大常委会对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的检查情况看,我省闲置土地面积依然较大,土地资源的浪费现象仍很严重。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现就加快闲置土地消化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克服畏难情绪,切实加强对闲置土地消化利用工作的领导。闲置土地大量存在,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积压了大量建设资金,严重影响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加快闲置土地的处置和消化利用工作已经成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重要环节,是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由于闲置土地的成因比较复杂,处置和消化利用工作难度较大。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议关于“把节约放在首位,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方针,把闲置土地消化利用工作作为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各市土地管理局和闲置土地在100亩以上的县(市、区、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要成立消化利用闲置土地专门工作班子,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克服畏难情绪和不作为倾向,排除各种干扰,投入必要的人力,分片包干,落实工作责任制,以保证消化利用闲置土地工作落到实处。省厅将把消化利用闲置土地情况,作为对各市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闲置土地消化利用计划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认真落实闲置土地消化利用计划,井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挂钩。各地要在彻底查清闲置土地状况的基础上,认真制定闲置土地消化利用年度计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闲置土地消化利用年度计划要做到定地块、定用途、定处置时间、定消化利用方式。省厅根据各市上报计划,综合考虑各地建设用地需求和闲置土地的实际情况,下达闲置土地消化利用年度指导性计划,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并执行。各地闲置土地处置和消化利用计划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在建设项目用地安排上,要优先利用闲置土地。凡未完成闲置土地消化利用年度计划的,要分用途、分地区相应核减该地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市对本行政区域的闲置土地消化利用情况要实行跟踪管理,及时统计闲置土地的变化和消化利用情况,于每季度第一周向省厅土地利用处报告。

    三、坚持依法行政,运用市场手段积极处置和消化利用闲置土地。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采用多种方式处置;又要坚持制度创新,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促进闲置土地的消化利用。闲置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收回的闲置土地,必须坚决依法收回。对已取得建设用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但连续2年以上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以上未动工开发的,由出让该幅土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上述范围内的闲置土地,闲置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要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其中,闲置土地原为耕地的,土地闲置费按每平方米5元收取;闲置土地原为非耕地的,土地闲置费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10%的土地闲置费。

    ()采用政府收购手段,积极处置和消化利用闲置土地。对不符合依法无偿收回条件、原土地使用者无能力开发建设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可通过现金收购、合同收购、抵偿收购等方式进行有偿收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采用现金收购的,可按标定地价的30%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以经济补偿;采用合同收购的,可在该幅土地处置后再支付标定地价30%的地价款。政府收购的闲置土地经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后,一般应以招标、拍卖方式重新确定使用者。

    ()借鉴《换地权益书》的政策思路,积极探索消化利用闲置土地的新途径。对已经依法批准使用土地、但未付清征地费用的,按征地协议价格和实际付款数额比例折算,确定相应的用地面积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已部分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原土地使用者无能力继续进行原项目开发建设的,可按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也可以由政府异地供应与其实际交款额等价的土地,原土地交由政府另行安排。

    ()根据闲置土地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闲置土地的再利用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原土地使用者的开发建设能力,责成原土地使用者或重新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进行开发建设。对暂时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或暂不能安排新的建设项目的闲置土地,闲置期已超过2年,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原为农用地且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恢复耕种,或交由原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其他不宜耕种的,可改为其他农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适宜耕种的,可用于绿化。

    ()对各类开发区分批次征用、但尚未落实具体建设单位的土地,要抓紧招商,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暂时不能落实具体建设项目的,应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耕种或负责绿化。征用两年以上仍不耕种的,不绿化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闲置费,同时冻结该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

    四、规范闲置土地处置手续,加强闲置土地消化利用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分别履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法律程序,同时终止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重新核发土地证书。要加强土地有形市场建设,为消化利用闲置土地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通过及时的信息发布和信息可查询,缩短闲置土地与新的使用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时间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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