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价函[2009]143号
关于调整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
《关于继续执行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你所一年来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收支情况,经研究,现将你所收取的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进行适度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你所的经营范围和服务项目,同意你所在开展产权交易服务业务时继续收取产权交易手续费、产权交易服务费、其他服务费。
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内容包括:为产权交易双方办理登记、挂牌、审查交易资料、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等;
产权交易费服务内容包括:受客户委托,进行投融资策划、推介项目上市、寻找交易对象、组织协议谈判、组织招投标竞价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服务活动;
其他服务费服务内容包括:代理招商、交易策划、实物资产处置及金融资产处置、诉讼及破产企业资产处置、信息服务、会员入会及管理等。
二、产权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继续按辽价函[2007]48号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一;对产权交易服务费中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收费标准进行下调,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你所可根据产权交易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向下浮动;其他服务费按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议定。
三、产权交易手续费应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具体支付标准可按交易约定,由一方全额支付或双方按比例支付;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按照约定付费的原则,根据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在规定的累进最高收费限额标准内,与客户事先协议约定收取比例。
四、上述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交易双方付费)的原则,照章纳税,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服务。
五、本收费规定适用于你所及省内各市有关分所。各执收单位执行本收费规定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收费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辽价发[2008]55号有效期延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本规定到期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另行批复。
附件:一、产权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二、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省国资委,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有关市物价局
辽宁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30日印发
打字:唐波 校对:吕学峰
附件:
一、 产权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交易金额(万元) | 费率(%) | 备 注 |
500(含)以下 | 0.5 | 最低收取3000元 |
500—1000(含) | 0.4 | |
1000—2000(含) | 0.3 | |
2000—5000(含) | 0.2 | |
5000—10000(含) | 0.1 | |
10000以上 | 0.05 | |
注:按差额定率分段累进计算。
二、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成交金额(万元) | 费率(%) | 备 注 |
500(含)以下 | 2.5 | 最低收取5000元 |
500—1000(含) | 2 | |
1000—2000(含) | 1.3 | |
2000—5000(含) | 0.85 | |
5000—10000(含) | 0.4 | |
10000以上 | 0.2 | |
注:按差额定率分段累进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