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2-12-15 | 阅读次数:

辽价函[2009]143

关于调整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

《关于继续执行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你所一年来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收支情况,经研究,现将你所收取的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进行适度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你所的经营范围和服务项目,同意你所在开展产权交易服务业务时继续收取产权交易手续费、产权交易服务费、其他服务费。

产权交易手续费服务内容包括:为产权交易双方办理登记、挂牌、审查交易资料、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等;

产权交易费服务内容包括:受客户委托,进行投融资策划、推介项目上市、寻找交易对象、组织协议谈判、组织招投标竞价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服务活动;

其他服务费服务内容包括:代理招商、交易策划、实物资产处置及金融资产处置、诉讼及破产企业资产处置、信息服务、会员入会及管理等。

二、产权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继续按辽价函[2007]48号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一;对产权交易服务费中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收费标准进行下调,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你所可根据产权交易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向下浮动;其他服务费按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议定。

三、产权交易手续费应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具体支付标准可按交易约定,由一方全额支付或双方按比例支付;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按照约定付费的原则,根据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在规定的累进最高收费限额标准内,与客户事先协议约定收取比例。

四、上述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交易双方付费)的原则,照章纳税,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服务。

五、本收费规定适用于你所及省内各市有关分所。各执收单位执行本收费规定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收费规定从2010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11231日,辽价发[2008]55号有效期延至20091231日。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本规定到期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另行批复。

附件:一、产权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二、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省国资委,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有关市物价局  

辽宁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1230日印发

打字:唐波               校对:吕学峰

 

附件:

一、 产权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交易金额(万元)

费率(%)

  

500(含)以下

0.5

最低收取3000

500—1000()

0.4

 

1000—2000()

0.3

 

2000—5000()

0.2

 

5000—10000()

0.1

 

10000以上

0.05

 

注:按差额定率分段累进计算。

 

二、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成交金额(万元)

费率(%)

  

500()以下

2.5

最低收取5000

500—1000()

2

 

1000—2000()

1.3

 

2000—5000()

 0.85

 

5000—10000()

0.4

 

10000以上

0.2

 

注:按差额定率分段累进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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