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权交易结算
1、交易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五日内,将转让价款(全部或首付)及产权交易费(或按法律规定应交的费用)交纳至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取转让价款和产权交易费时,需要核对交款者与报名者是否一致,如不一致,不予办理。
2、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产权转让收款交割单》(一式二份,所在科室和财务科各一份),并与转让方共同到中心财务科办理交纳价款事宜。由财务科开据《产权转让价款收据》。
3、中心财务科确认该项产权转让价款到账后,接到国资委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产权交易价款划转函》,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产权转让付款交割单》(一式二份,所在科室和财务科各一份),经部门负责人复核,报中心领导审批后,由财务科按《划转函》中指定的账户划转产权转让价款。
4、退还保证金时,应认真审核退还者与原报名者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拒绝退还保证金。如果授权后,可由被授权人办理。
5、价款转出后,项目负责人在《产权交易项目审核表》“价款支付 情况”一栏中填写价款划入、划出时间和划至什么账户等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产权交易凭证
项目负责人审核《产权转让合同》后,根据合同及产权转让价款收据,草拟《产权交易凭证》清样,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分管主任审定后,出具正式的《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凭《产权交易凭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档案
1、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项目负责人填写《产权转让合同管理登记表》,将合同发放给相关各方,并由领取人在《产权转让合同管理登记表》上签字。
2、产权交易项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建立该项目产权交易档案,将《产权转让合同》及附件和该项目产权交易过程中的所有要件及资料整理归档备查。归档后方可借阅。
3、项目负责人在《产权交易项目审核表》“产权交易凭证情况”一栏中填写出具时间;在“合同及附件归档情况”栏中填写归档情况。
四、本规则自二OO六年二月一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