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产办[2006]1号 签发人:吴明
第一条 为规范鞍山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辽国资[2005]10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有产权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开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鞍山市属所有国有产权交易,其范围包括:
(一)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产权;
(二)企业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股权);
(三)国有企业整体或部分债权资产;
(四)国有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
(五)国有企业经营权、租赁权;
(六)国有企业破产需处置的资产(财产)。
第四条 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的职能: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 受理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严格审查交易双方主体资格及相关资料。
(三) 利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媒体,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
(四) 提供产权交易项目咨询、方案策划等相关服务。
(五) 负责组织实施产权交易活动。
(六) 指导交易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七) 负责产权转让价款的监缴工作。
(八) 负责产权交易的鉴证工作。
(九) 负责整理、保存产权转让项目的档案资料。
(十) 提供产权交易的招投标、拍卖等配套服务。
(十一)依托全国产权交易信息网,利用产权交易平台,为我市招商引资提供相关服务。
(十二)收集整理产权交易信息,统计产权交易相关数据,报告我市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情况。
第五条 国有产权交易工作程序:
(一)接受委托
接受持鞍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批复的国有产权转让方委托,办理产权交易事宜。确定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负责制。
(二)审核文件
国有产权转让方按《产权交易须知》要求提供资料,项目负责人进行签收。实行项目负责人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的两级审核制度。对转让方所提交文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书面审核:
1、资格:审查转让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权属:权属证明是否合法、有效;
3、职工安置:涉及职工安置的应履行法定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及认定;
4、债权债务:是否依法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是否征得债权金融机构的同意;
5、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并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函或备案表;涉及土地的应提供土地估价报告及国土资源局的备案表;报告中有无保留意见和特殊说明;
6、数据审核: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中的数据内容是否与各种资料中的一致;
7、法律意见书:对转让标的的法律结论。
(三)发布公告
与转让方共同草拟产权转让公告清样,报国资委或相关部门批准后,统一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限为20个工作日。
(四)资格审查
1、公示期内受理报名登记,并对受让方资格进行初审。
2、公示期结束后,与转让方共同对受让方主体资格及资信证明等进行审查,确定符合受让条件的受让方。
3、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对受让方所提交文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书面审核:
① 是否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② 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③ 受让方为自然人的,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④ 是否符合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
⑤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确定产权交易方式
与转让方共同协商,根据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的数量和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
(六)组织产权交易
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批复中确定的底价作为转让底价,按确定的转让方式组织产权交易,产生最终受让方,确定成交价格。主要交易方式是:
1、协议转让: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时,组织交易双方就转让事宜进行协商,经双方达成共识,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协议交易过程邀请国资委、纪委、监察等部门实施监督。
2、拍卖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标的比较简单,以公开竞价的形式,按出价最高者所得的原则,确定最终受让方。拍卖交易过程接受市政府、国资委、纪委、监察等部门监督和邀请企业职工代表实施现场监督。
3、招投标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经公开征集产生三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标的相对复杂,以公开竞标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按得分最高者所得的原则确定最终受让方。评标委员会由市政府、国资委及相关行业专家随机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标前不予公开,与竞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评标过程要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招投标过程中设立监督组,监督组由市人大、政协、纪委、监察等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组成,依法对招投标过程实施监督。
(七)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草拟产权转让合同,经转、受让双方确认后,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报国资委备案。
(八)结算交割
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国有产权的转让价款按合同约定支付,依据《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产权转让价款监缴至指定账户。
(九)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根据《产权转让合同》及产权转让价款收据,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凭《产权交易凭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十)档案管理
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将《产权转让合同》及附件整理归档。
第六条 国有产权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中止:
(一)国有产权转让方提出中止交易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二)第三方对国有产权转让标的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三)司法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不能进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交易双方权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产(股)权交易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九条 本规程从二OO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