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规则

发布时间:2012-12-15 | 阅读次数:

一、产权交易项目审定后,根据标的企业情况,依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项目负责人与转让方共同草拟产权转让公告清样,经部门负责人复审后,由分管主任审定。

    二、将产权转让公告清样报国资管理或相关部门批准后,由转让方向中心出具《公告委托函》,同时交纳挂牌费500元。

三、接到《公告委托函》后,中心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产权转让公告统一在省级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中心网站上公开披露,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限为20个工作日。公告费用由转让方自付。

四、公告中的转让方必须与合同中的转让方一致。

五、项目负责人在《产权交易项目审核表》“转让公告情况”一栏中填写公示时间、媒体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项目负责人负责收集报刊公告的“报样”,并将《公告委托函》一并作为附件存档备查。

    六、公示期限内,中心组织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进行洽谈。

    七、在公示期限内,未经中心同意,转让方不得撤回公告,不得改变公告内容。

    八、本规则自二OO六年二月一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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