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登记规则

发布时间:2012-12-15 | 阅读次数:

      一 、转让登记

1、接受持鞍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批复的产权转让方委托,办理产权交易事宜。确定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负责制。

    2、产权转让方按《产权交易须知》要求提供资料,项目负责人进行签收。实行项目负责人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的两级审核制度。对转让方所提交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书面审核:

    1)审核要件是否齐备。具体要件与《产权交易须知》转让方提供的资料部分核对。

    2) 资格。审核转让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转让方必须对该标的拥有直接处置权。标的为国有产权的,应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批复。

    3)权属。转让标的必须权属清晰,权属证明是否合法、有效。         

    4)职工安置。转让涉及职工安置的应履行法定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职工内欠和经济补偿金需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核定。

    5)债权债务。改制方案中是否有债权债务处理方案。是否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是否有金融机构债权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意见。

6)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转让产权是否在评估范围内,并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函或备案表;涉及土地的应提供土地估价报告及国土资源局备案文件;报告中有无保留意见和特殊说明。

7) 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聘用的是否为不同中介机构。

    8)法律意见书。对标的转让的法律结论。

    9)是否有转让底价的批复。

10)转让价款的用途是否合规。   

11)核对《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所有资料中的数据内容是否一致。

    3、审核工作结束后,项目、部门负责人在《产权交易项目审核表》“转让方审核情况”一栏中签署意见。如转让方符合要求中心给予受理,然后转入公告挂牌程序。

    二、受让登记

    1、挂牌公示期内由项目负责人受理该项目的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及咨询工作。

    2、意向受让方需填写《产权受让申请登记表》(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并按《产权交易须知》提供相关资料。

    3、项目负责人对意向受让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书面审核,由部门负责人复审。

    1)审查所提供的要件及资料是否齐备。具体要件及资料与《产权交易须知》中受让方提供的资料部分核对。

    2)根据产权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公告》中的受让条件审查受让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                

    3)交纳保证金者应与报名登记者一致。

    4)《产权受让申请登记表》填写是否详实、完整;字迹、印鉴是否清晰;数据是否与相关报告及证明资料一致。

    5)受让方的各项证照是否合法、有效。

    6)银行证明的真实性、时效性。

    7)委托他人办理 受 让 登 记,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8)受让方为自然人的,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9)受让方为法人的需提供董事会、股东大会或领导班子决议。

10)是否有收购方案。

11)是否签订《承诺书》。

    12)受让属于专卖、专营等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和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

    4、受让方资格经初审后,项目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应在《产权交易项目审核表》“受让方审核情况”一栏中签署意见。  

    5、公示期结束三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汇总意向受让报名登记的情况,并出具初审见证报告,报转让方及相关部门。

    6、中心与转让方共同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复审并认定后,由项目负责人通知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7、根据受让报名登记情况,按规定确定产权交易方式。由中心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后,进入产权交易签约程序。

三、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受让者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况。

四、本规则自二OO六年二月一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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