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产权交易中心签约规则

发布时间:2012-12-15 | 阅读次数:

       1、根据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的数量和其他相关情况,中心与转让方共同协商,确定产权交易方式。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采取竞价、招投标和拍卖等交易方式。

    2、项目负责人在《产权交易项目审核表》“产权交易方式”一栏中填写拟采取的产权交易方式,  经分管主任、中心主任在《产权交易项目审核表》中签署意见后,方可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确定最终受让方。

    3、中心按确定的产权交易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在交易活动中,接受国资委、纪检、监查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中心草拟《产权转让合同》,经交易双方确认后,组织双方签约。

    4、《产权转让合同》一式五份,转让方、受让方、国资委、工商局、产权交易中心各一份。双方签订合同后,交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并保存,待办理完成结算手续,中心出具《产权交易凭证》时一并发放。

5、项目负责人在《产权交易项目审核表》“产权转让合同签订情况及合同编号”一栏中填写合同签订时间及需要说明的情况。产权交易进入结算程序。

    6、本规则自二OO六年二月一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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