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27 | 阅读次数: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

《政府釆购非招标釆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10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2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312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釆购方式釆购活动的监督管 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釆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釆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釆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釆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釆购和询价釆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釆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 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 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釆购方式。

单一来源釆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釆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釆购方 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 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釆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釆购人、釆购代理机构釆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 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 依法制定的集中釆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 务;

二)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釆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 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釆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釆 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釆购项目,拟釆用非招标釆购方式 的,釆购人应当在釆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 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 釆购人名称、釆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 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 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六条釆购人、釆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釆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 招标釆购活动,并釆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七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 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釆 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釆购项目的评审。釆购代理机构人员不 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釆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 釆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釆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釆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 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 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 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釆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 律专家。

第八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 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 者询价;

三) 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 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 编写评审报告;

六) 告知釆购人、釆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 根据釆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 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 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 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釆购项目的特点和釆购人的实际需求制 定,并经釆购人书面同意。釆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 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 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十一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 式、釆购预算、采购需求、釆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 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二条 釆购人、釆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 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釆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 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釆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 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 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釆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釆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 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十三条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 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釆购人、釆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 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 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釆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 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 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釆购人、釆购代理机 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 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釆购人、釆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 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 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 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 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 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 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 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 主要内容包括: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釆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釆购活动的供 应商名单;

二) 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三) 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 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 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 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 人,釆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 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 告。

第十八条 釆购人或者釆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 釆购人和釆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 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 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 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釆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 见。

第十九条 釆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釆购 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釆购标的、规格型号、釆购金额、釆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 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釆购合同。

釆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釆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 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釆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 釆购金额、釆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条釆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 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釆购合同签订后5 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 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 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 供应商与釆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釆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 釆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釆购人、釆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 按照釆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釆购活动,并同时书 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 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釆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釆购合同的,釆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 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 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 目重新开展的釆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釆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釆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釆购 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釆购人或者釆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釆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 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 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 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釆 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 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釆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 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釆购文件可以电 子档案方式保存。

釆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釆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 釆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 釆购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四) 选择参加釆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 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六) 终止釆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因。

第三章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釆购项目,可以釆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釆购:

一)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 非釆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 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 因艺术品釆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


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釆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 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釆购人、釆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 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 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 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釆用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 下列申请材料:

一) 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 采购人、釆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 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 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 意见。

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 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釆购人、釆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 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 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 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 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条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 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 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 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三十二条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 釆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 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釆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 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 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 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三十三条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 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 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 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 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 况退出谈判。釆购人、釆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釆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 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确认。

釆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 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 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 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釆购人或者釆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 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 出现影响釆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 在釆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釆购预算的供应商不 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单一来源采购

第三十八条属于政府釆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 物、服务项目,拟釆用单一来源釆购方式的,釆购人、釆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 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 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 釆购人、釆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 拟釆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 釆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 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 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 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 公示的期限;

七) 釆购人、釆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三十九条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釆用单一来源釆购方式公示有异议 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釆购人、釆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 部门。

第四十条釆购人、釆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釆用单一来源釆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 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 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 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釆购人、釆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 个人。

第四十一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 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釆购项目质量。

第四十二条单一来源釆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 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 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 供应商提供的釆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 等情况说明;

四) 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 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釆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的,视为同意。

第四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釆购活 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釆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 出现影响釆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 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五章询价

第四十四条 询价釆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釆购政策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 3个工作日。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釆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 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 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 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 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十六条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 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参加询价釆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 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四十八条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釆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 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四十九条 釆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釆购人 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 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釆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 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 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 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釆购活动:

一)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釆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 3家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一)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釆购信息的;

二)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三) 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 未按照政府釆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五) 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釆购代理机构资格3 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十二条釆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一) 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二) 未按照政府釆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三) 未按照釆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 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 未按规定将政府釆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第五十三条釆购人、釆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 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五十四条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 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釆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 未按照釆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釆购人另行订立背 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一) 收受釆购人、釆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 正当利益的;

二) 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 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 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 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釆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 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釆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 告。

第五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 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釆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釆购活动;

二) 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 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釆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 正;该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 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釆购活动或者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 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 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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