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总结
财政部国库司司长詹静涛
同志们: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已基本完成了各项议程。肖捷副部长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亲自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肖副部长在讲话中肯定了政府采购法实施两年来所取得的工作成绩,指出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任务,并对我们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寄予了殷切希望。在讨论中,大家一致认为,肖副部长讲话全面深刻,尤其是提出的五个目标、四项原则和六大任务,为今后改革指明了方向,清晰了工作思路,鼓舞了斗志,振奋了精神,坚定了我们推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信心和决心,是指导我们深入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文件。大家还认为,这次会议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负责人,共同听取肖副部长讲话,研究讨论改革工作,非常有利于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和改革的推进。大家总体感觉,这次会议开得非常成功,虽然时间比较紧,但内容充实,收获很大,达到了预期效果。下面,我就贯彻落实肖副部长讲话精神和大家讨论中提出的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会议取得的主要成效
这次会议开得很成功。会议的主要成效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理清了思路,明确了方向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涉及面很广,事项很多,标准很高,在国内改革尚不完善和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压力与日俱增的形势下,对我们这支年轻的队伍来说,如何全面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政府采购工作千头万绪,从何处着手,向何处去,是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难题。肖副部长在讲话中深刻分析了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精神,以科学的发展观,挖掘了政府采购深层次功能,从长远和战略的角度阐述了我国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五个目标和四项原则。五个目标包括:一是完善规则程序,提高采购效率;二是公开公正透明,实现公平交易;三是采购结果最佳,确保物有所值;四是发挥政策功能,促进经济发展;五是形成制约机制,防范抑制腐败。四项原则包括:一是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二是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三是公开招标为主、其他采购方式为辅;四是管采分离、职能分设、政事分开。大家认为,这五个目标和四项原则基本描画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宏伟蓝图,并将政府采购从单纯的支出管理升华到宏观的政策工具,提升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地位。肖副部长的讲话,指明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方向,澄清了一些模糊认识,消除了顾虑,对今后政府采购改革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确立了重点,明确了目标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长期任务,不仅要制定明确的目标和原则,还要有措施、有步骤地推进。为此,肖副部长在明确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目标和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重点是要做好六个方面工作:一要加快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使政府采购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是最基础的一项工作;二是要继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确保政府采购规模持续增长,这是采购制度成效的主要体现所在;三是要做好管理和操作机构分离和职能定位工作,形成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四是要继续抓好集中采购工作,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管理;五是要积极研究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注重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六是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大家在讨论中指出,工作重点的确立,避免了我们工作上的盲目性,有助于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加快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进程。
(三)交流了经验,开阔了视野
近两年来,各地在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中,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国库司根据各地区的经验和做法,印发了各地区的经验交流材料,同时,还将世界上主要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管理情况整理成资料作为会议学习材料,供大家学习和参考,大家普遍反映比较好。通过学习和相互交流,发现了差距,学到了经验,了解了国外管理做法,对今后改进工作方法,推进当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很有启发和借鉴价值。
二、贯彻落实肖副部长讲话精神的意见
本次工作会议是在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上台阶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会议对近两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总结,同时,对今后工作的目标、原则和任务进行部署。希望大家回去以后,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会议的情况,在认真领会肖副部长讲话精神的基础上,提出本地区下一步政府采购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取得领导的支持,更好地开展好本地区的政府采购工作。
(一)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能,改进工作方法
要实现肖副部长讲话中提出的关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五个目标、四项原则和六大任务,财政部门的责任很重,必须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能,改进工作方法。
1、要认真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要从原来统管管理和操作的工作方式转为现在只管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要主动推进“管采分离”工作,在分清职责上率先到位,将原来承担的操作职能全部移交给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从繁琐的操作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不只是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而是对整个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因此,财政部门要把眼界放宽,从整体上全面履行好监管和指导政府采购工作的职责。
2、要管理、监督两手抓。政府采购法赋予财政部门全方位的监管职责,既包括财政管理(预算和支付)、政府采购信息管理、采购方式管理、采购合同管理等,还包括对采购执行过程,评审专家的监督。在实施这些监管职责的工作中,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按照肖副部长所讲,就是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越权乱作为。目前,有些地区的财政部门既存在着缺位问题又存在越位问题,该做的事情没有做或者做得很不到位,例如制定制度办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却花费大量精力搞审批,招标文件要批,招标公告要批,中标结果要批,采购计划要批,合同备案时也要批。必须改变这种管理方式和方法,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管理职责。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要从根本上改变监督弱化的局面。既然法律赋予了我们监督的职责,我们就要认真地履行,把我们应该做的工作做好。所以,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不能局限于定制度、听汇报、批项目这些日常管理,还要加强监督检查,通过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等多种形式,了解实际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通过监督检查,促进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自觉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3、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肖副部长讲了,从某种意义上讲,管理就是服务。所以,财政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能时一定要树立服务意识。要通过宣传和协调工作,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单位的支持,减少工作阻力,为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要通过制定制度和政策,指导改革实践活动,切实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建立和完善集中采购工作机制,为集中采购工作提供保障。总之,要通过我们的管理和服务,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从事采购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更好地发展。
(二)集中采购机构要合理定位,努力提高采购工作质量
1、要合理定位。集中采购机构要按照法律规定和肖副部长讲话精神进行合理定位。一方面,对于财政部门而言,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操作机构,应该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都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对于采购人而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采购人都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另一方面,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人的代理机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权利,代采购人承办采购事务,既不能推卸责任,也不能超越权限。当然,集中采购机构在工作中也要坚持原则,对采购人的合理要求,即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要求,要尽可能予以满足,对超出法规制度规定的不合理要求,要坚决予以抵制,不能迁就,这也是与社会其他代理机构的区别。
2、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集中采购机构从建立到成熟要有一个发展完善过程,采购范围也要与机构的业务能力相适应,并按照“先易后难、先大后小、先本地后系统”的原则逐步扩大。所谓“先易后难”,就是先把一些容易操作实施的采购项目做起来,以快速扩大采购面,而一些采购项目复杂,实施难度大的项目,可以先行试点,逐步实施;“先大后小”,就是先把大的项目做起来,以扩大影响,取得实效,一些小的项目待腾出手来,再一步步去做;“先本地后系统”,就是中央级、省级部门有下属单位并且分布在外地的,先把主管部门所在地的采购项目管起来,在此基础上,研究分散在外地的所属单位如何开展政府采购工作。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范围要与机构的业务能力相适应。一般新机构在起步时容易陷入一个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只有开始的时候就把自己的工作范围搞得很大,才能确保以后的工作空间和地位,集中采购机构可能也面临着这个问题。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依法设立的,基本都是一个地方只有一个,而且法律又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的项目都要由集中采购机构来做,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垄断”地位,没有人抢你的“生意”。如果一开始不顾现实条件和操作能力,就把集中采购项目范围搞得很大,容易出现集中采购项目范围与实际操作能力脱节,造成采购项目积压,效率降低,质量不高,单位有意见,最终影响集中采购机构的声誉乃至整个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
3、要努力提高采购工作质量。近两年来,集中采购机构的规模虽然不断增长,但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完成的并不是很好,有些项目的采购价格、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也没有得到单位和社会的充分肯定。因此,目前以至今后几年里,集中采购机构要注意扬长避短,工作目标要从数量向质量转变,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对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提出建议。财政部门在确定政府采购范围时,既不能太大做不完,也不能太小影响改革进度。总的原则是,必须要确保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规模持续增长,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集中采购机构要按照肖副部长讲话精神,下大力气加强自身的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做出成效,打出品牌。
我这里再次强调一下,财政部门和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改革工作的两个方面,共同做一件事情,只有加强协调和配合,才能使工作做出成效。
三、对会议讨论的几个问题的说明
在会议讨论期间,大家提出一些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我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做一些说明。
(一)关于“管采分离”问题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的分离,是指设在财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要与财政部门脱钩,改为政府独立设置的机构。“管采分离”是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也是中纪委确定的从源头治理腐败的措施之一,因此,“管采分离”的改革方向不能变,分离后集中采购机构的具体设置形式可以探讨。目前,这项工作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然要继续推进,没有分离的地区,要抓紧完成分离工作。集中采购机构从财政部门分离后的具体设置模式较多,有关地区可以学习借鉴,并报当地政府研究决定。已经分离的地区要完善职责,不能机构分开了,职责不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是借鉴国外的做法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制定的。但国外做法也不尽相同,管理机构与操作机构有分离的,也有不分离的。我要强调的是,大家对“管采分离”的形式可以进行理论研究和探讨,但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廉政建设规定执行。
(二)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问题
有些同志不主张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担心又回到过去的老路子上,会冲击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我们认为,政府采购法规定非常清楚,政府采购不等于集中采购,集中采购不等于集中采购机构统一采购;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模式之一,其中又分为政府集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二者的业务范围也很清楚,互不冲突,前者主要是通用采购项目,后者则是部门或系统专用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是规范政府部门采购行为的一项制度,无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只要按照规定执行,都是政府采购。执行哪一种方式主要看能达到什么效果,适合政府集中采购就要交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适合部门集中采购就要交给部门集中采购,适合分散采购就要分散采购,这几种形式应该是并用的。财政部门在拟定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时,一定要严格科学区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不能将应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通用采购项目列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部门、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集中采购机构要把纳入目录的通用项目做好。各地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探索省级和地级、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适用的采购模式,逐步建立健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发挥集中采购机构、部门和单位三个积极性,把政府采购工作做深做好。总之,政府采购工作要靠各个方面共同努力,单靠一个部门或一种方式是无法完成改革任务的。
(三)关于工程政府采购问题
工程已经列入了政府采购法实施范围,但在具体执行中问题很多,进展缓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些地方作了一些尝试,逐步进入工程采购范围,主要做法是与有关部门建立工程政府采购的协作机制,在不改变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实施方式的前提下,增加财政管理手段,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发布招标信息、报送采购合同备案、落实有关经济和社会政策、工程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等几个环节介入工程采购管理。至于工程招投标、建筑有形市场管理、工程招标中介机构管理、工程监理等管理事务,仍由有关部门负责。但工程到底做到什么程度才算是实行了政府采购,以及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实行政府采购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总的指导思想是,工程纳入政府采购不是要取代其他部门,而是要与其他部门的管理形成互补,共同做好。基本分工应是:计划部门立好项,建设部门办好事,财政部门管好钱。各地区可以继续探索,并交流经验,使工程采购既按照《招投标法》执行,又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真正的将其纳入《政府采购法》的实施范围。
(四)关于采购本国货问题
大家都反映,这个政策是好的,但缺乏执行标准。国务院已授权财政部组织起草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认定标准。由于此事做起来非常复杂,国内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这项工作到目前进展不够理想。但我们会克服困难,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争取尽快制订和颁布国货标准。在此之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可能在同等条件下采购有国内知识产权或者在国内生产、组装的产品;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合同要优先授予本国供应商;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来自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产品。还要灵活运用政府采购手段,实现政府有关经济和社会目标,这就是肖副部长讲话强调的,政府采购工作要有个升华,政府采购不单单是节约资金、防治腐败,而是要实现政府采购有关经济目标的调整,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但要注意一点,不要将采购国货的原则层层套用,规定采购本地产品,形成新的地区封锁,我们要打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地方保护和封锁,在全国形成统一的市场。
(五)关于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谈判预案问题
我国政府在入世时承诺入世后尽快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目前,我国入世已经3年了,欧美国家对我国履行入世承诺,尽快启动谈判非常关注。因此,从维护我国政府信誉看,启动谈判工作不会拖得太久。但是,我们对《政府采购协议》理解不是很深,对自己国内的市场情况底数也不十分清楚,包括对产业结构,哪些产品或行业具有国际竞争力。在既不知已也不知彼的情况下,开展这项工作的困难那和难度是很大的,但是我们仍然要积极努力做好这方面的应对工作。由于此事重大,必须加强研究,拿出预案,争取主动。财政部将请地方同志参与这方面研究,同时也要提醒地方同志对这个问题要有紧迫感,尽快把政府采购改革基础工作做好。到时真的“狼”来了,我们有防范“狼”的办法和手段。既要打开我们的大门,又不能让他们一拥而入,把国内市场冲击得七零八落。所以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着很重的任务,要有危机感,先把国内政府采购工作做好,然后才能应对外来冲击。
(六)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问题
肖副部长在讲话中简要地向大家介绍了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情况,并提出了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后的一个工作重点进行认真研究和探索的要求。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通常由信息发布系统、电子招标系统、电子订货系统、电子合同系统、电子支付系统、供应商注册系统等组成。它的主要优势是,在经济效益方面,可以降低价格和管理成本,缩短了招标准备时间,减少了人为因素,增强了采购及时性,提高了采购准确性和质量,健全完善了统计体系。在监督管理方面,实现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减少了纸质文件容易出现的错误和人为因素,方便监督。同时还可以打破地域限制,特别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平等竞争机会。考虑到采购政策的统一性、公平性和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金,便于监督等因素,一个国家只设一个电子交易平台。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已开展了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实践。国际发展趋势增强了我国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紧迫性。按照肖副部长的指示,财政部将加强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研究,并逐步开发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与此同时,地方也可以作一些尝试和探索,为将来实行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奠定基础。
(七)关于市县级集中采购问题
政府采购法规定中央和省级的职能比较具体,市县比较少,特别是县一级管理基本没有涉及。但是,我国许多市县地域很大,人口众多,政府采购有相当大的范围和规模,我们要进一步研究市县级实施政府采购的政策、作法,要充分考虑市县数量多、市场发育程度低、竞争不充分、财力差距悬殊等特点,不能搞“一刀切”。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如何做好市县级的政府采购工作的研究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各市县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实施政府采购的具体作法,逐步积累经验,扩大实施范围和采购规模。
(八)关于制定制度要注意听取集中采购机构意见问题
会议讨论中,一些集中采购机构建议,财政部在制定制度办法时应尽量征求集中采购机构的意见。我认为,这个建议是有道理的。集中采购机构人员在采购第一线工作,了解实际情况,有丰富的操作经验,他们的意见、建议对于管理机构制定制度办法是非常需要的。管理机构注意听取操作机构的意见,会使制定的制度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我们已请会务组将各地区集中采购机构的隶属关系、联系方式留下来,今后我们制定有关制度办法,特别是涉及操作层面的规定,要注意听取集中采购机构方面的意见。
现在已临近年底,希望大家再接再厉,圆满完成今年各项任务。同时,也请各地区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全面、准确编报政府采购统计表和分析报告。关于明年的政府采购工作,我们将根据这次工作会议精神安排工作计划,届时印发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