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2-12-15 | 阅读次数: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职能,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 0 1 0]4 1 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组织由中心实施操作项目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合同履约验收,是指组织验收小组,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所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的依据。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合同履约验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则要求进行,应当客观地反映验收结果,形成真实的验收结论。

 

  第五条  合同管理处及其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合同履约验收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接受验收申请、制定验收工作方案、下达验收通知书、组建验收小组、组织实施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单并上报备案等工作;

 

  (二)协调解决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监督验收小组或验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履行验收职责。发现有违法违规现象的,及时制止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馈;

 

  (四)适时对已经组织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回访、跟踪和监控。

 

  第六条  合同管理处处长负责分配验收项目、审核验收工作方案和验收报告单、组织重大项目的合同履约验收。

 

  第七条  合同管理处指派专人对供应商的验收申请进行登记并上报处长审核,验收申请经处长审核后,指定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合同履约验收工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现场验收前,应当熟悉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了解与验收内容有关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分配项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单位发出合同履约验收情况确认单,由采购单位确认具体验收的时间、地点、采购单位参加验收小组的代表名单、采购单位的监督人员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下达合同履约验收通知单,明确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及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验收工作方案,确定验收的职责分工,拟定验收小组人数、构成、来源,制定验收具体办法、内容和要求。

 

  验收方案报给处长和分管主任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验收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3人以及相关领域专家2人或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统称“检测机构”)组成。

 

  验收方案确定的相关领域专家2人,在验收前一天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省级评审专家库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

 

  验收专家发生的劳务费及工作餐费标准参照评标专家的标准执行。对验收小组中采购单位的代表不支付劳务费。

 

  本市内项目的验收,交通问题由专家自行解决;外埠项目的验收,专家交通问题与采购单位协商解决或由中心解决。

 

  第十三条  验收小组应由采购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员,但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应作为验收小组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  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验收小组职责如下:

 

  (一) 按照合同履约验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客观公正地对采购活动实施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

 

  (二) 按照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采购文件资料,核实合同履约验收内容与合同约定内容是否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履约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

 

  (三) 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在验收意见书中应详细列明以下情况:供应商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品牌、型号和配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数量、质量、性能、功能是否达到合同约定;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的质量保证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等;

 

  (四) 客观公正地提出验收意见书,协助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形成验收报告单;

 

  ()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五条  需要检测机构参与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提出拟邀请的检测机构名称、检测费用预算报处长审批后,上报分管主任,经分管主任审批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验收前一天,项目负责人需做好以下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一) 报批验收专家劳务费用预算,准备专家劳务费;

 

  (二) 申报车辆使用计划;

 

  (三)准备组织现场验收需携带的资料,包括: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副本、《专家劳务费表》、《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等。

 

  第十七条  现场验收前,项目负责人组织召开验收预备会。验收预备会的主要内容是:宣布验收小组成员名单;介绍验收小组的职责,明确验收程序和验收小组的分工;采购单位介绍项目概况;供应商简要介绍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现场验收时,验收小组成员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对并做好验收记录。对货物类采购项目应认真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核对品牌、规格、型号、配置、配置零部件编号、制造商名称、数量、价格;检查是否有检验证、合格证、保修证及原始装箱配置清单并加盖制造商供货专用章。如是进口设备需提供报关清单。核实供应商售后服务合同约定内容。需现场进行安装调试的,应进行现场安装调试验收,检验设备仪器运行状况。

 

  对服务类采购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采取事中或事后,验收方法,核实服务的内容和质量。

 

  对工程类采购项目应按照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验收小组根据验收记录形成履约验收意见书,详实反映验收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以及验收结论,验收小组成员需在履约验收意见书上签字。

 

  第十九条  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完全相符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根据履约验收意见书,形成最终的履约验收报告单。

 

  邀请检测机构参与验收活动的项目,由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作为验收报告单的附件。

 

  第二十条  当次验收不合格时,由验收小组填写履约验收意见书,详细填写验收不合格的原因、履约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确定复验时间,复验时组织原验收小组成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在验收过程中,供需双方如果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的由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法解决。采购合同未有约定的,由验收小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在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要求验收小组将不同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合同管理处协调解决。如协调无效,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验收工作结束后3 0日内将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并附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验收工作全部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归集整理验收资料形成验收档案。

 

  验收档案内容包括:档案目录、供应商的验收申请、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方案、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事项确认单、合同履约验收通知单、《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检测机构参与验收时出具的检测报告、参加现场验收人员签到表、验收小组成员签到表等。验收档案与项目其他档案资料归纳整理后定期向中心档案室移交。

 

  第二十五条  组织合同履约验收人员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六条  组织合同履约验收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保守商业秘密,妥善保管验收过程中形成的验收记录、验收意见书、验收报告单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组织合同履约验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五不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 0 1 0]4 1 8)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 源: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