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15 | 阅读次数:

辽宁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工作水平,规范政府采购系统先进单位的评选工作,推进政府采购工作深入发展,结合我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统计基础工作、报表报送情况、报表质量、分析报告质量和上报信息情况等。

第四条  考核按年度进行,采取计分制的方法,根据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逐项计算。

    第五条  考核按下列计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

    (一)统计基础工作情况,标准分25分(占总分25%

1.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制度的,5分;未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制度或制度不健全的,不记分

2.设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工作,3分;无专人负责信息管理的,不记分

3.定期对所属县(市、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的,3分;未开展考核工作的,不记分

4.定期对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2分;未进行业务培训的,不记分

5.统计台账登记及时、准确、完整,记10分;记账中出现延误或错误,每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6.统计台账档案管理规范有序、资料完整、归档及时,记2分;统计台账档案管理未按制度规定进行的,不记分

(二)报表报送情况,标准分15分(占总分15%

全年度按照规定时限报送月报、季报、年报,15分;每迟报一次扣1分,扣完15分为止。

(三)报表质量情况,标准分25分(占总分25%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按照规定要求填报且内容完整、数字准确,25分;每出现一次技术性差错扣1分,扣完25分为止。

(四)分析报告质量情况,标准分20分(占总分20%

按照规定要求撰写报表分析报告,内容全面、结构清晰、观点准确、说明清楚并对今后实际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20分;未达到要求标准的,酌情510分;未按照规定要求撰写报表分析报告的,不记分

(五)上报信息情况,标准分15分(占总分15%

全年向省财政厅报送信息15次以上且被采用5次以上的,记15分;未达到要求数量的,每少报送一次1分;全年报送信息未超过8次(包括8次)的,不记分

第六条  考核按照各市自评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统一考评相结合的程序进行。

每年度2月底前,各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对上一年度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自评,并形成文字材料于3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成考核小组,根据各市的自评情况,结合平时对各市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考核记录,核准和认定各市的得分情况并排序。

第七条  考核结果设优秀和表扬两个荣誉级次,其中优秀4名,表扬4名,根据各市的考核得分情况依次确定。

省财政厅将对获得优秀和表扬荣誉的单位予以表彰及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7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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