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力推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15 |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大力推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财采〔2006522号)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大力推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大力推行促进自主创新
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要求,发挥政府采购对促进自主创新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政策实施的组织领导,全面贯彻落实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
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的客观要求。各级财政、科技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政策实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和科技部门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总责,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具体落实,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将指标和任务落实到人,为全方位推进政策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建立健全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工作协调机制,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确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监督检查政策实施情况,协商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的政策功能和示范效应,努力构建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
二、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督促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实行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按照政府采购品目选择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情况及时调整。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一是加强预算控制,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对应当购买目录内产品而不予标明或有意规避的,在核定政府采购预算时不予审批;二是加强采购活动监督,指导和约束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自觉购买目录内产品,对擅自购买目录外产品的,及时制止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实施政府订购和首购政策,积极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和科研机构快速发展
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充分运用法定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采购项目,可以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和科研机构。省内自主创新型企业和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以及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科技部门会同有关综合经济部门认定后,可实施政府首购政策,由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直接组织采购或政府出资购买。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择优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定政府采购合同。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四、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在确定政府采购评审标准时,须考虑自主创新因素。在国家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我省对自主创新产品在采购项目评审中设定以下优惠政策幅度:以价格为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以6%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供应商报价6%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审为主的采购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报价计算其价格得分。
五、研究建立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切实体现国货优先政府采购原则
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在具体采购活动中要树立国货意识,依法优先采购本国产品。采购单位需要的产品在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在采购活动实施前,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采购进口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承诺转让技术的产品。与此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为研究建立购买进口产品审核体系和管理办法创造条件。
六、加强政策指导和宣传,完善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和科研机构的配套服务措施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利用新闻媒介等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进工作深入开展。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要积极为自主创新型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政策指导及业务培训,指导自主创新型企业和科研机构科学编制投标或报价文件,有效提高自主创新产品的中标或成交率。定期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和科研机构通报采购信息,建立起企业和科研机构快捷、便利获取政府采购需求信息的“绿色通道”。与此同时,通过政府采购网站加强对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和产品的宣传,增进采购单位和社会各界对其的了解及支持。
七、加强项目监管和资金使用监督,确保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规模持续稳定增长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有关部门应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在采购活动中,要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要求完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采购单位拒绝接受合同约定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通过对项目立项和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有效地扩大自主创新产品的市场容量,确保自主创新产品采购量持续稳定地增长,确保自主创新产品采购量增长幅度高于政府采购规模增长幅度,确保自主创新产品占政府采购规模比重高于其市场份额。
八、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使用情况反馈制度,促进企业和科研机构不断改进产品及服务
采购单位应及时将自主创新产品的使用情况向科技部门反馈,由科技部门会同有关综合经济部门进行调查论证,向有关企业、科研机构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财政部门调整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督促企业和科研机构不断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建立自主创新企业、科研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记录制度,实行信用管理,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应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追踪问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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