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规范招投标行为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2-12-15 | 阅读次数:

辽住建发[2009]29

各市建委:
    现将《关于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规范招投标行为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规范招投标行为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重大部署,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和良好的竞争秩序,现就强化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交易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有序的市场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完善市场准入制度,重点解决工程交易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建立统一、开放、平等、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建立信息公开和招标公告发布制度。凡在我省境内应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在工程信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不良行为记录等方面,都要实行网上公开发布。与招投标有关的各类信息发布,应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统一对外发布,实现全省信息资源整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项目审批部门密切合作,不断提高信息发布的及时率和准确率,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三、继续推行招标项目备案制。凡是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的招标项目(设备、材料),不论投资来源、隶属关系、项目建设性质,均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备案,并对其进行监管;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国有投资项目的组织落实,并指导、协调招投标工作,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加强对招投标资格的审查,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辽政发[2009]16号文件中关于对外省入辽企业的相关政策,建立市场准入备案制度。外省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要同时出示省、市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入境备案证明,作为投标准入的有效证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加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确保我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五、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非国有和私人投资以及开发的建设项目,都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凡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今后,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得对假招标和未招标的建设项目办理或补办中标通知书。坚决制止和严格查处未批先建、规避招标,以及先上车,后补票的行为。投资人、开发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管理部门都不得随意指定或指派施工、监理队伍;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谋取利益实施假招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大对建筑市场的检查力度,杜绝违法违规的行为发生,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
六、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确保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要正确引导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努力实现投标报价的规范管理。要全面推广和使用工程量清标软件,从源头上制止和杜绝不合理低价中标的现象,逐步形成不合理低价中标的防御体系,充分发挥工程量清标软件在评标环节中的作用,确保工程建设优质优价。同时,倡导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单价)相一致,尽量减少和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所带来的施工签证,杜绝低报价高结算的不正当竞争现象发生。确保工程投资合理使用。 
七、加强对项目经理(建造师)、工程总监的管理。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件)有关规定。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招标工程实行项目经理(建造师)、工程总监有效证件核准制度,省内项目经理(建造师)、工程总监在招投标时,实行项目经理(建造师)、工程总监IC卡核验的管理方式。外省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工程总监在投标时,实行有效证件代保管的管理方式。外省企业在办理投标入辽备案登记时,所提供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工程总监有效证件暂由备案登记部门代为保管,中标结果确定后,未中标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工程总监的有效证件立即返还;中标企业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工程总监的相关信息录入诚信档案,并将其有效证件转交工程所在地市级管理部门代为保管,待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并已经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返还。外省企业聘用本地项目经理(建造师)、工程总监的,在办理入境备案时,须提供该项目经理(建造师)、工程总监在该外省企业所在地的有关证明材料。防止项目经理(建造师)、工程总监将其证件进行挂靠、借用、租用、倒卖,以及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工程总监承揽多个项目只挂名不出力的行为发生。
八、开展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建造师)的评选活动。为提高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的素质,调动其积极性,树立优秀项目经理(建造师)在工程建设中的形象,不断增强企业竞争活力。凡在本省境内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包括外省企业的项目经理)均有资格参加省内组织的优秀项目经理(建造师)评选活动,评选标准和评选方式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对于在我省境内取得辽宁省优秀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的,在参加省内建设工程投标时可给予酌情加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跟踪管理,加大对项目经理(建造师)的日常考核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优质产品,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发展。
九、加强评标专家队伍的建设,强化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监管。建立评标专家抽取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抽取行为的监管力度。凡涉及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都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抽取。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评标专家网络抽取系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管理,建立统一抽取平台,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逐步实现全省范围内评标专家远程抽取和远程评标的管理模式,最终实现招标、投标、评标电子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程序履行义务,在招投标监管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不得随意指定专人和邀请专家库以外的人员参与评标活动。 
国有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的建设项目,提倡招标人不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将其权利和责任全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其他项目的评标,建议招标人应派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尽量减少评标环节中的人为因素,防止明招暗定假招标现象。评标实行首问制和责任追究制,通过不良行为记录,对于不称职的评标专家要坚决予以清除。同时,要加快辽宁省建设工程资深专家库的建设,精选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专家库储备人员的技术含量,更好地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
十、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强化市场监督管理。招标代理机构所承担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不得自行选择交易场所,规避和脱离监管;加强评标现场的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派人进入评标现场,不得参与所代理项目的评标活动,评标工作应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
不断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加强岗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于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十一、加速推进招投标电子化的建设步伐。建立招投标监管的长效机制,实行招标网上备案和CA认证管理,简化办事程序,节省资源,规范管理。积极推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的使用,以国有投资和国有控股的建设项目为主要推广使用对象,使其尽快形成格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十二、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管理。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完善服务功能,为工程交易提供优质服务。凡在我省境内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并通过网络监控手段实施有效监管。各级工程交易中心应建立招投标档案数据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协助招投标管理部门规范工程交易行为,严禁招投标走过场明招暗定虚假招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与招投标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建立监管网络联动机制,实现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全过程监督,确保工程交易的阳光操作
十三、加快推进招投标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的相关档案,对于企业有资质挂靠、虚假招标、规避招标、未批先建、超越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及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投标时给予酌情扣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十四、规范外省企业市场行为。外省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中出现上述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一经核实,除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通知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还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在投标时按规定给予扣分,情节严重的,清除辽宁市场,并将有关情况呈报建设部。
十五、建立重大项目信息通报制度。凡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国有投资项目、重点工程以及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建筑工程,其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使之及时掌握工程信息,引导企业参与竞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网络信息管理,对市场运行实行动态监管,及时掌握市场运行状况,规范市场行为。
十六、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责任落实,强化责任追究,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创新,扎实推进招投标监管体系建设。要与纪检监察机关通力合作,建立有效的招投标监督机制,确保工程交易的有序竞争,实现我省建筑市场的规范运行。
十七、本意见发布实施后,原省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评标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建[2007]2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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