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2-12-15 | 阅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府集中采购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管理,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的采购和招标工作新机制,更好地体现公平和效益原则,现对《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鞍政办发〔2007〕40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加强政府集中采购暂行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07〕45号)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市政府采购项目和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专院校、新闻单位的采购和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进行采购和招标。货物和服务类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市财政局下达采购计划并实施监督,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负责具体操作执行;工程类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统一由市建委下达招标计划,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中心)负责具体操作执行。上述项目凡未经过市政府采购或招标的,由市监察局、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市政府成立鞍山市政府采购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大、技术复杂、涉及民生的采购项目的资质条件和评审方法等问题进行审定。市政府采购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采购中心人员组成。

三、市发展改革委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我市各行业网络终端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市监察局等部门监督下,由市采购中心和市招标中心在对应行业网络终端上随机抽取专家,确保政府招标、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四、采购公告分别在省财政厅网站、市政府网站和市财政局网站发布。

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分别在省建设厅网站、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和市政府网站发布。

五、为提高采购效率,对有质疑的采购项目需求,市采购中心可组织专家、采购单位等进一步论证,以论证结果为准制作标书。采购单位须于接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予以确认,逾期视同确认。

六、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入采购程序后,如需调整采购计划,采购单位须报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变更修改计划。因擅自变更采购计划内容而增加的费用,市财政一律不予拨付。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入招标和施工程序后,如需调整规划、设计等,项目建设单位须报市建委审核,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后,由市建委下达变更修改计划。因擅自变更工程建设内容而增加的费用,市财政一律不予拨付。

七、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标过程中,如专家评委提出废标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按论证意见确定是否废标;如发现评委有违规行为,应立即中止评标,由有关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如发生投诉,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市采购中心负责在招标结束后协调督促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对逾期未签订合同的,市采购中心将查明原因并及时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结束后,市招标中心负责协调、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在15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对逾期未签订合同的,市招标中心将查明原因并及时上报市政府。

九、市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和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负责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对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将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同时邀请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验收过程。验收人员和监督人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依据市采购中心提供的验收报告进行付款。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市建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参与竣工验收的单位均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财政部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方可支付竣工决算价款。

市招标中心参与竣工验收,检查项目实施是否与招标文件相符合,对中标单位进行考核,并依法提出考核处理意见。

十、各县(市)、区要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92号)的要求,迅速组建招标、采购机构,实现招标、采购工作的管办分离。

十一、以往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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