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聚焦从严治党,共筑廉洁鞍山,打造诚信交易平台,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规范和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工作,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鞍山市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暂行办法》和市委、市纪委的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局党组就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事项和问题,对有关工作人员以正式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传导压力、提醒教育、告诫警示、督促整改的监督措施。约谈根据内容和性质分为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正处级领导职务及以下工作人员。
第四条 约谈工作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依规依纪、实事求是,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一级管一级,层层传导压力,用纪律管住大多数。
第五条 局机关党委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
第二章 工作约谈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了解情况、传导压力的,进行工作约谈。
(一)重要工作部署或者领导指示,需要当面传达的;
(二)重要工作推进,需要进一步落实责任的;
(三)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的;
(四)重要工作需要督促指导的;
(五)其他需要工作约谈的事项。
第七条 工作约谈内容如下:
(一)说明约谈原因;
(二)指明工作任务;
(三)提出工作要求;
(四)明确落实责任、反馈内容、办理时限。
第三章 提醒约谈
第八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整改落实、提醒教育的,进行提醒约谈。
(一)对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落实不到位的;
(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到位,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在局内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被批评的;
(三)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出现案件的;
(四)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及局党组相关要求落实不坚决、不彻底,发生“四风”案件的;
(五)管辖范围内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明显改进的;
(六)在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发现党风廉政建设存在一般性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
(七)问题线索排查后,需要函询向局党组如实说明情况的;
(八)不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九)其他需要提醒约谈的事项。
第九条 约谈内容如下:
(一)说明约谈原因;
(二)指出存在问题;
(三)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五)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第四章 告诫约谈
第十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告诫警示、改正错误的,进行告诫约谈。
(一)对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落实的;
(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到位,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在局内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一年内被批评两次的;
(三)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一年内被提醒约谈两次的;
(四)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相关要求落实不到位,发生“四风”问题一年内被提醒约谈两次的;
(五)管辖范围内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蔓延势头继续扩展的;
(六)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发现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情节轻微,需要纠正整改的;
(七)函询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或者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八)不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出现轻微违纪问题,可不予纪律审查的;
(九)其他需要告诫约谈的事项。
上述量化指标,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由局党组会议决定,适时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 约谈内容如下:
(一)说明约谈原因;
(二)指出存在问题;
(三)对约谈对象批评教育;
(四)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局党组书记为主谈人,约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三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提出。根据上级要求、线索排查、纪律审查、监督考核、明察暗访等发现的问题,由局机关党委提出约谈建议。
(二)约谈审批。对工作人员约谈,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经局党组书记批准后实施。
(三)约谈时限。约谈工作应在局党组会议做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
(四)拟定约谈提纲。约谈前,应了解约谈对象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等。拟定约谈提纲、明确约谈目的和内容,报局党组书记审批。
(五)通知约谈对象。在正式约谈前3日,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并提出相关要求。
(六)制作约谈笔录。约谈时应制作约谈笔录,载明约谈时间、地点、约谈人、记录人、约谈事由、约谈内容等,约谈记录需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受到提醒、告诫约谈的工作人员应当在谈话后5个工作日内向局党组写出书面认识。
(七)跟踪督办。对需要进行整改的约谈对象,要在约谈后5个工作日内,针对约谈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局党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整改不到位或者拒不整改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问责或者纪律处分。
(八)材料归档。约谈工作全部结束后,机关党委应及时将局党组会议决定、约谈通知书、约谈提纲、约谈笔录、本人认识、整改情况等材料整理成卷,交给组织人事处归档。
第十五条 约谈地点在局谈话室。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约谈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
(二)不得包庇、袒护约谈对象;
(四)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约谈对象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必须如实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二)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
对违反上述两条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