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
考勤时间为工作日8点30分至17点30分。
各处(部)长负责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考勤,并建立本处(部)工作人员出勤情况登记册,认真如实登记工作人员每日出勤情况。交易中心各部将每月出勤情况登记册报综合部,综合部汇总后报局组织人事处备案;局各处(室)将每月出勤情况登记册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局组织人事处会同监察室、交易中心对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随机联合检查,并给予公布。
二、假期
1、年假
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探亲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婚假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均可享有10天的婚假(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产假
符合国家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为158天,配偶享有护理假15天。
产假、配偶护理假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对于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如遇特殊情况按国家相关法律执行。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丧假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同意,职工可被准予1-3日全额带薪丧假。
(2)赴外地料理丧事,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探亲假
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和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则不能享受此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三、请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1、工作人员请年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经处(部)长同意,报局分管领导(中心分管领导、中心主任)同意后,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2、副处(部)长及以下工作人员请病假、事假,1天以内的,由处(部)长审批;2天以内(含2天)的,经处(部)长同意后报局分管领导(中心分管领导、中心主任)审批。请假3天(含3天)以上的,经处(部)长同意,报局分管领导(中心分管领导、中心主任)同意后,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副处(部)长及以下工作人员不能参加会议、集体活动时,须依次与处(部
)长、局分管领导(中心分管领导、中心主任)、局主要领导请假。
3、处(部)长请病假、事假,1天以内报局分管领导(中心分管领导、中心主任)审批;2天(含2天)以上经局分管领导(中心分管领导、中心主任)同意后,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处(部)长不能参加会议、集体活动时,须依次与局分管领导(中心分管领导、中心主任)、局主要领导请假。
4、以上请假都需本人填写请假审批单,审批后请假审批单分别报本部门、综合部、组织人事处备案。
5、假期结束后,本人应及时到组织人事处销假。超过请(休)假期限未及时补办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6、本年出勤情况依据日常考勤情况、请假审批情况和联合检查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四、旷工处理
1、迟到、早退、中途脱岗3次按旷工1个工作日计算;
2、工作人员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奖金,视情节轻重可给予纪律处分。
3、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扣除当季绩效奖金,视情节轻重可给予纪律处分。
4、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含20个工作日),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扣除全年绩效奖金,视情节轻重可给予纪律处分。
5、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含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含30个工作日),扣除全年绩效奖金,予以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辞退处理。
五、失职失责处理
1、对履行职责不力的,进行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对失职失责的,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六、附则
1、本制度由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