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干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8-16 |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干部调配

第二条  干部调入

(一)坚持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原则,在编制内从严把握,逐步补充。

(二)确因工作需要从局外调入的工作人员,经局主要领导统筹考虑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责成局组织人事处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核,形成书面考核材料,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调入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称职,正式聘用。

(三)政策性接收安置人员,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求办理。

第三条  干部招聘

(一)在局系统编制内,由局党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责成局组织人事处拟定招聘方案,报市人社局。招聘方案内容包括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信息。

(二)招聘人员经市人社局组织统一考试、考核及体检合格后,由局组织人事处负责办理聘用手续。

(三)对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正式聘用。

第四条  干部交流

局主要领导根据全局工作需要和干部的任职能力情况,本着有利于工作开展,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原则提出干部交流的初步意见,在征得有关方面意见后,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干部临时借调
  (一)各处(部)因工作需要拟临时借调人员的,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在不影响全局工作的前提下,可临时借调其他处(部)帮助工作。

(二)临时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接受借调处(部)管理,人事、工资关系仍在原处(部)。借调处(部)临时工作完成后,借调人员返回原处(部)工作。

(三)临时借调应从严控制,并由局组织人事处办理借调手续。

 

第三章  职务晋升

第六条  干部晋升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七条  干部晋升的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干部职务(级)评定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参加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后,定级为科员(九级管理岗位)。
  (二)全日制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定级为副主任科员(八级普通管理岗位)。

(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得博士学位,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定级为主任科员(七级2普通管理岗位)。                                   

(四)专业技术干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按组织人事部门晋级资格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在局专业技术干部岗位职数范围内进行聘用。
    
第九条 干部考核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

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

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

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

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情况和廉政行为表现。

(二)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1、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2、对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1、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分管领导负责核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2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2)分管领导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考核小组对分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4)主要领导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应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3、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1、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

列规定办理:

1)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2)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3)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绩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和解聘。
  (3)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十条  干部晋升的资格

(一)行政管理干部

1、晋升副调研员(副局级)(五级1普通管理岗位),需正处级(六级1)管理岗位工作满4年,原则上工龄满25年,或在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工作满4年且工龄满25年 。

2、晋升正处级(六级1)领导管理岗位,需副处级(七级1)领导管理岗位工作满2年,或在副调研员(正处级)(六级1普通管理)岗位工作,或在专业技术四级(正高)及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五级到七级(副高)岗位工作满2年。

3、晋升副调研员(正处级)(六级1普通管理岗位),需在副处级(七级1)管理岗位工作满2年,原则上工龄满20年,或在专业技术四级(正高)及以上岗位工作。

4、晋升副处级(七级1)领导管理岗位,需要在正科级(七级2)管理岗位工作1 [设正科级(七级2)领导管理岗位的,需在该岗位工作满1年;不设正科级(七级2)领导管理岗位的,需在主任科员(七级2普通管理)岗位工作满1],或在主任科员(副处级)(七级2普通管理)岗位工作,或在专业技术八级到十级(中级)岗位工作满3年。

5、晋升主任科员(副处级)(七级1普通管理岗位),需在正科级(七级2)管理岗位工作满2年,或在专业技术五级到七级(副高)岗位工作。

6、晋升正科级(七级2)领导管理岗位,需在副科级(八级)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或主任科员(七级2普通管理)岗位工作,或在专业技术八级到十级(中级)岗位工作。

7、晋升主任科员(七级2普通管理岗位),需在副科级(八级)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或在专业技术八级到十级(中级)岗位工作满2年。

8、晋升副主任科员(八级普通管理岗位),需在科员(九级)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或在专业技术八级到十级(中级)岗位工作。

9、晋升科员 (九级管理岗位),需在办事员(十级管理岗位)岗位工作满3年,或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到十二级(助理级)岗位工作;工勤岗位三级(高级工)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10、晋升办事员(十级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满1年,或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员级)岗位工作;工勤岗位四级(中级工)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专业技术干部

具备拟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能力,并持有该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经局党组对拟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业绩综合考核的情况,进行择优聘任,上报人社局专业技术干部处核准、备案。

(三)干部晋升职务需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干部选拔任用的步骤

按着干部管理权限,处级(六级1管理岗位)(包括处级)以下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由局党组负责组织实施。

(一)动议和沟通。局党组根据岗位空缺、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经集体讨论后提出意向性人选;局组织人事处就职位、条件、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工作方案。方案形成后报经市委组织部、人社局同意。

(二)民主推荐。由局党组主持民主推荐会,民主推荐分为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两个步骤进行。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票相对集中且排名比较靠前的干部可列入考察对象人选名单。

(三)确定考察对象。将民主推荐得票情况与局党组、分管领导平时了解掌握的干部德才、实绩和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情况对照分析,综合考虑职位要求、人岗相适等因素,集体确定考察对象。

(四)组织考察。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思想政治素质、推荐职位必须具备的能力、工作实绩。组织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查阅干部档案、核对个人重要事项等方式进行。对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及局党组认定、纪检组认定、人事部门认定、本单位党组织认定、拟提拔人选本人自我鉴定材料。

(五)讨论决定。局党组听取考察情况汇报后,集体讨论决定任职人选。讨论实行票决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表决以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形成决定。任职时间以局党组讨论决定时间为准。

(六)任前公示。对局党组讨论通过的人选,实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七)上报备案。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备案。

 

              第四章 免职、降职

第十二条 免职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除职务: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三条  降职

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降职使用: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能力较弱不胜任现任职务层次的;

(三)受到组织处理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层次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层次的。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辞职、解聘、退休

第十四条  辞职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可以提出辞职,其辞职必须经过局党组讨论批准。

(二)辞职人员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

(三)辞职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批评教育,符合辞职条件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辞职手续必须由辞职本人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第十五条  解聘或辞退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或辞退。

1、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2、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3、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二)工作人员受到解聘或辞退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或者直接终止任用关系。

(三) 自解聘或辞退之日起,单位与被解聘或辞退人员终止人事关系。

第十六条 退休

(一)男干部(含工勤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正处级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干部年满60周岁退休,但年满55周岁可自愿退休。其他级别的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女工勤人员50周岁退休)。退休无需个人申请,于达到退休年龄的下个月起领取退休金。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到达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局组织人事处书面通知有关处(部)和本人。到达退休年龄,局组织人事处根据组织和人社部门有关规定核定其退休金,报市人社局核准。

第十七条 辞职、解聘、调出、退休人员需及时办理工作移交、公共财物清退等手续。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国家及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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