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聚焦从严治党,共筑廉洁鞍山,打造一流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面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范和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函询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鞍山市党风廉政建设函询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函询,是指局纪检组或监察室针对信访举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案件及其他途径反映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干部进行函询了解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中层及以下干部,交易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市管干部除外)及以下干部。
第四条 对干部进行函询,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坚持从严监督和关心爱护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五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其进行函询:
(一)有信访举报,但反映的问题线索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
(二)举报反映的问题虽然比较具体,但属于一般性的问题,需要本人书面进一步说明情况的;
(三)反映问题含有举报人个人利益或者个人恩怨的;
(四)反映的问题大多是举报人听说或者个人分析推断的;
(五)反映廉洁自律和不正之风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六)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函询工作的;
(七)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函询的。
第六条 函询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函询提出及审批。局纪检组或监察室收到信访举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案件及其他途径反映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根据情况提出需要函询的初步意见,填写《干部函询审批表》(附件1),报局纪检组组长同意后实施。
(二)函询时限。函询工作应在局纪检组组长做出函询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
(三)发送函询通知书。对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干部函询通知书》(附件2)。函询通知书要写明函询的问题以及回复的时间和纪律要求,并注明联系人。
函询对象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了解。
(四)函询谈话。由局纪检组或监察室组织协调由局党组领导、纪检组、监察室、组织人事处组成的函询谈话小组,函询谈话需两人以上,函询谈话应制作笔录。
(五)撰写函询报告。监察室负责撰写函询报告,内容包括:函询依据、函询时间、函询的主要问题、本人情况说明、本人态度以及处理建议等。同时报局纪检组长批准后,结束函询。
(六)材料归档。函询工作全部结束后,监察室将《干部函询审批表》、《干部函询通知书》、函询谈话笔录、本人情况说明、函询报告等材料整理成卷,交局档案室归档。
第七条 函询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进行约谈、诫勉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一) 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 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 回避问题,不如实说明情况的;
(四) 弄虚作假,隐瞒、编造、歪曲事实的;
(五) 追查反映问题人员,甚至打击报复的;
(六) 在函询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七)其他干扰、妨碍函询行为的。
第八条 参与函询的工作人员对函询内容等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扩散,不得使用电话、短信等进行交谈、交流相关内容。对失密、泄密者,按照国家保密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