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03 |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聚焦从严治党,共筑廉洁鞍山,打造一流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面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范和强化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鞍山市党风廉政建设问责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督促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党风廉政建设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中层以下干部、交易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市管干部除外)以下干部。

第五条  问责工作的原则是: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级管一级、层层传导压力。

第六条 党组织和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问责:

(一)对市委、市纪委以及本局党组、纪检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落实的;

(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失责,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管辖范围违规违纪案件多发的;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十项规定、市委“不作为、乱作为”十二条规定,以及发生“四风”问题被通报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监督检查、审计、巡察、考核等工作中,发现党风廉政建设失职失责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

(七)其他党风廉政建设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  问责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责令作出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党组会议上作出检查。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第八条 问责决定由局党组和纪检组作出后,监察室应及时向被问责干部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决定材料,按照上级相关规定,由组织人事处归入被问责干部个人档案;涉及职务调整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和干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局纪检组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局党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并依照相关制度适度公开,采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报上级组织、纪检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对受到问责的干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影响期,不得在影响期内违规任职。

第九条  问责时间和地点。问责工作应在局纪检组做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地点在局谈话室进行。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干部不论是否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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