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03 | 阅读次数:
 

为聚焦从严治党,共筑廉洁鞍山,打造一流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面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范和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鞍山市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或免于纪律处分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

(一)有《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暂行办法》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条款,需诫勉谈话情形的;

(二)党风廉政建设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不予纪律处分的;

(三)党风廉政建设有违纪行为,可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但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条件,可不予纪律处分的;

(四)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不力的;

(五)不认真履行权力清单和职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和市委相关规定精神的;

(八)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事项。

二、谈话内容

(一)    说明诫勉谈话的依据;

(二)    指出存在的问题;

(三)    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建议;

(四)    提出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五)   明确提交书面检查、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的时间要求。

三、谈话对象

诫勉谈话的对象是局机关中层及以下干部、交易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市管干部除外)及以下干部。

四、诫勉谈话程序及要求

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

(一)诫勉谈话的提出。由局纪检组或监察室根据问题线索提出建议。

(二)诫勉谈话的审批。诫勉谈话须局纪检组或监察室提出并填写《干部诫勉谈话审批表》(附件1)报局纪检组组长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

(三)拟定谈话提纲,谈话前应了解掌握诫勉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违纪问题以及存在的其他问题,细化诫勉谈话内容,列出所指问题和所提要求,协调落实谈话人、记录人、谈话时间、地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诫勉谈话需两人以上。

(四)通知诫勉谈话对象。在正式诫勉谈话前2日,向谈话对象下发《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附件2),告知诫勉谈话时间、地点,并提出相关要求。

(五)制作诫勉谈话笔录。谈话时应制作诫勉谈话笔录,载明诫勉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谈话日期、地点,诫勉的事由,谈话具体内容,谈话记录需诫勉谈话对象签字确认。谈话后,明确要求诫勉谈话对象在5个工作日提交书面检查。记录人员要使用统一笔录格式(附件3)。

(六)诫勉谈话情况的备案。诫勉谈话后5个工作日内,将诫勉对象、谈话事由等信息书面告知局组织人事处,作为对干部选拔任用廉政审核时掌握。同时根据诫勉对象所在部门分别将诫勉谈话事项告知局组负责人或交易中心党总支负责人。

(七)跟踪督办。对谈话中提出整改要求的,谈话对象要在谈话后5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对整改情况应及时跟踪了解,对于没有整改或整改不明显的,应当对诫勉谈话对象予以批评教育和督促改正;对于不及时整改或者拒不整改,建议有关部门作出组织处理或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材料归档。诫勉谈话跟踪结束后,应将局纪检监察会议决定、相关原始信件、审批表、诫勉谈话通知书、谈话提纲、谈话笔录、书面检查、整改措施、整改情况等材料,及时整理成卷,由监察室按照一事一卷的原则,及时立卷,年终归档;

(九)受到诫勉谈话的干部,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谈话六个月后,监察室要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建议局党组给予组织处理。在诫勉谈话改正期内,不收敛、不收手,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五、纪律要求 

(一)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问题反映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二) 参与诫勉谈话的工作人员对诫勉谈话内容等情况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国家保密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纪检组、监察室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积极发挥诫勉谈话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一)本办法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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