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远程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09-08 | 阅读次数:
 

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办公室)、交易中心:

为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改革和发展,解决县(市)评审专家不足问题,共享跨地区专家资源,实现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审,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远程评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望认真组织实施。

一、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远程评审是指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靠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异地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交易项目进行远程评审,异地交易监督部门同步远程监督,最终形成评审结果的活动。

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远程论证也适用本意见。

二、远程评审项目包括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主要以资金额度大、社会关注度高、评审难度较为复杂或项目所在地同类评审专家人数有限的项目为主,交易方式不限。

三、远程评审现场分主场和副场,交易项目所在地的评审现场为主场,所在地以外的评审现场为副场。主、副场均设在当地交易中心。

四、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  建立适合远程评审的独立、封闭的评审环境,配置远程评审所需的网络信息传输设备和监督记录评审全过程的监听、监控设备。

(二)  配置与远程评审相配套的软件程序,包括行业远程评审系统、自建通用远程评审会议系统、行业管理和监督监控系统等。远程数据交换内容包括电子版投标文件、远程评审预约信息、专家抽取信息、开标信息和评审信息等。

(三)  建立内部远程评审管理制度,落实远程评审具体业务部门,明确负责远程评审工作的管理协调部门,做好相关系统的数据录入、操作维护,保障远程评审活动正常运行。

五、主场招标人在制作交易文件时,应要求投标人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

六、评审程序:

(一)  主场向副场提出远程评审申请,副场进行场地安排并回复确认信息。

(二)  在评审前1天,主场通过远程评审系统、远程通讯软件等方式为副场提供交易文件等相关评审所需资料,供评审专家使用,并确保材料真实合法。

(三)  主场接到副场确认信息后,在开标前规定时间内,组织招标人使用远程评审专家抽取和通知系统确定主、副场的评审专家。

(四)  在评审当天,主、副场通过网络连接远程评审系统。

(五)  主场应在开标后将专家信息传递给副场,副场应按专家信息核验本地专家身份并组织评审活动。

(六)  主、副场评审专家通过远程评审系统按照评审要求开展项目评审,可启用会议视频系统开展讨论及根据评审需要与主场投标人进行质询、答疑。其中,主场专家对纸制投标文件、资质证书等进行评审,并将电子版投标文件传输给副场。

主、副场的评审专家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七)  评审结束后,副场应及时为主场提供评审资料,并确保材料真实合法。

七、主、副场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远程评审工作的开展,对远程评审专家的抽取通知、远程评审的过程、交易文件和评审过程文件(包括电子版投标文件)的传输、中介机构和相关单位远程评审的行为实施监管。

副场评审专家的监管由主场监管人员通过远程评审监控系统进行监督,根据实际需要,副场可以协助进行现场监督。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质疑和投诉,主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予以受理和及时处理。

九、各交易中心负责保证各自远程评审系统的正常进行,包括电子文件、声音、图像的正常传输,做好调试远程评审信息通道等软、硬件设备和专家数字认证密钥(包括评审专家密钥)保障工作,加强信息安全工作。

十、各交易中心应当建立远程评审活动台账,做好评审记录,妥善保存评审活动过程中的文字和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参照各类交易档案规定。

十一、主场应向专家支付评审费用,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由主、副场双方商定解决。

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办公室)、交易中心要研究远程评审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县(市)政府汇报交易工作情况,争取资金支持,实现远程评审;要及时与市公管局沟通,定期通报情况,积极探索和总结远程评审的办法和经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不断推动远程评审工作发展。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一五年四月十四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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