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07 | 阅读次数:
 

局各处室、交易中心各部:

进一步规范党员和干部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现将《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五年八月四日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党员和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及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全体工作人员。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出国情况;

 ()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定居的情况;

 () 本人因私出国()和在国()外活动的情况;

 ()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本人及近亲属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经商办企业情况;

(七)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监察室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监察室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报告的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局党组、纪检组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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