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规范选取中介机构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为, 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作为委托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为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中介代理、技术咨询等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公管局)负责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库(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库)的建立和监管,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委托人选择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各行业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中介机构入库及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中介机构库的建立
第五条 中介机构库的种类包括招标代理和评估咨询两大类。招标代理类包括中央投资项目、工程项目(含建设工程项目、交通项目和水利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机电设备国际项目等;评估咨询包括资产评估项目、拍卖项目等。
第六条 中介机构自愿向公管局提出加入中介机构库申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排斥和限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加入。
第七条 公管局负责在新闻媒体、行业交易网站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入库公告,并组织专家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申请入库中介机构。
第八条 申请入库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并具有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中介业务资格;
(二)资信状况良好,近3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监督部门处罚;
(三)近3年具有一定的相关行业中介服务业绩;
(四)具有与资质等级相符的专业人员;
(五)能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公正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入库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遵守本办法并接受对本办法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二)遵守诚实信用和敬业勤勉原则,认真履行委托协议,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中介机构对负责交易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应当保密;
(四)入库中介机构要自觉接受公管局组织的遵纪守法、勤勉敬业教育;
(五)如入库中介机构暂时不能接受业务的,应提前向公管局报告。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选取
第十条 委托人选取中介机构,一般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情况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第十一条 委托人到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在预约日完成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工作。遇有特殊项目,可在受理申请后优先安排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抽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委托人到公管局办理申请登记,填写《交易项目中介机构抽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额度、中介机构类别、资质等级等;
(二)交易中心根据已受理的《申请表》预约抽取时间并报公管局、行业管理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届时监督;
(三)委托人在公管局、行业管理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的共同监督下,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该项目中介机构;
(四)中介机构抽取后,由交易中心通知被选中介机构,如被选中介机构不能接受该业务的,按随机抽取方式重新抽取直至确认;
(五)中介机构确定后,委托人填写《鞍山市中介机构抽取备案表》。交易中心通知中介机构领取《中选通知书》,双方签订合同后报公管局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如依据国家收费标准或市场价格,中介服务费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或按行业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委托人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 遇以下情况的,委托人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一)中介服务费估算价虽超过50万元的,但经两次公开招标不能确定中介机构或项目需求特殊紧急的;
(二)中介服务费估算价不超过50万元的,但该行业尚未建立中介机构库或入库中介机构少于3家的。
第十五条 在中选后2日内,中介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具体委托权限和范围、履约期限、履约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十六条 若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中介任务的,委托人有权拒付中介费用,可重新申请选择中介机构。
第四章 中介机构的监管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当接受公管局、行业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履行合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不得转让委托人委托的中介业务,不得从事所代理的交易项目的投标或者咨询服务,不得与所代理交易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在从事中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非中介机构原因导致的重新交易,由该中介机构继续承担该中介业务直至完成交易,其间所增加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或由委托人和中介机构自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条 公管局根据中介机构行为表现、业务能力情况及委托人反馈意见,对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考核。如发现其有违规行为,应通报行业管理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管局对其进行警告:
(一)中介机构人员服务态度不好,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不佩戴相关从业人员资格标识的;
(三)中介业务工作组织混乱,业务水平差的。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管局记录该中介机构不良行为一次:
(一)被抽取的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中介业务和因自身原因中断已确认中介业务的;
(二)被选定的中介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与委托人签订中介合同的;
(三)因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原因,导致投标人未能够按时投标的;
(四)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中介任务的。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管局将其从中介机构库中清除:
(一)提交申请进入中介机构库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不遵守有关规定,扰乱开、评标现场秩序,造成开、评标被迫中断等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与委托人或投标人围标串标,在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诱导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产生倾向性意见和干扰评审过程的;
(五)隐瞒或者歪曲交易项目相关真实情况,泄露须保密的情况和资料的;
(六)中介机构在合同约定期间,中途无故解约的;
(七)1年内该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3次以上(含三次)的;
(八)有出租出借资格证书、违规编制交易文件、非法干涉交易活动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行为的;
(九)出现重大失误而导致交易活动产生涉诉涉讼等严重后果或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公管局对中介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接受入库申请和淘汰违法违规单位。原则上根据日常考核记录和省中介机构管理部门的年度审核结果,每年进行1次集中清理整顿,对有严重问题的中介机构清出中介机构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管局、行业管理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