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7-02 |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履约验收工作行为,确保政府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合同履约验收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公管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对合同履约验收活动进行监督;交易中心负责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的依据。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合同履约验收活动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合同履约验收范围

中标(成交)金额十万元以上的,由交易中心组织履约验收。

中标(成交)金额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履约验收,结果报市公管局备案;但其标的物涉及群众利益的民生工程,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建设项目,由交易中心组织履约验收。

(二)采购单位提出合同履约验收申请

采购单位在供应商供货后1日内,组织自行验收,自行验收合格后,持《鞍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向市公管局办理合同履约验收申请。

采购单位自行验收不合格的须向供应商出具书面材料,标明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公管局审核受理申请并下达验收计划

公管局对采购单位提出的合同履约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受理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向交易中心下达验收计划。具体包括:验收内容、时间等。

安排合同履约验收准备工作

1、交易中心接到验收计划后,1个工作日内制定完成验收工作方案,确定验收工作负责人,依据采购文件及合同制定验收的具体办法等。交易中心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主要责任人不应作为合同履约验收的主要负责人。

2、交易中心拟定验收小组人数、构成和来源在验收前一天从市级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人及以上(单数)专家组建验收小组,参与评审的专家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遇有特殊行业和产品的项目,市级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交易中心可从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和单位选择业务人员,报市公管局审批后作为专家人选。

3交易中心邀请国家认可的相关检测机构配合参与验收。需邀请检测机构参与验收活动的政府采购项目主要包括:

1)    现场专家无法检验、分析,需进行检测、化验的项目;

2)    涉及群众利益的民生工程的政府采购项目;

3)    市委、市政府重点建设的政府采购项目;

4)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其它的政府采购项目。

验收须检测且发生检测费用及货物损耗的,须在招标文件中标明,以便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包含此项费用。

4、公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组成监督小组。

监督小组对验收程序等进行现场监督,形成《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监督意见书》。

5、交易中心通知采购单位验收预备会的时间、地点,验收的具体办法、内容及要求。

项目验收的实施

1、公管局组织召开验收前预备会。

1)        宣布验收工作纪律;

2)        宣布验收小组专家名单并核验专家身份;

3)        宣布监督小组成员;

4)        交易中心宣布验收程序、验收小组成员职责分工;

5)        采购单位介绍项目概况。

2、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小组成员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对并做好验收记录。对货物类采购项目应认真检查外包装;核对品牌、规格、型号、配置、配置零部件编号、制造商名称、数量、价格;检查是否有检验证、合格证、保修证及原始装箱配置清单并加盖制造商印章。对进口设备需核验报关清单。核实供应商售后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合同规定进行安装调试的项目,应现场检验设备仪器运行状况。

对于特殊情况需要分阶段进行验收的项目,按招标文件及采购合同约定进行分阶段验收。

服务类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内容,采取“事中或事后”验收方法,核实服务的内容和质量。

(六)形成合同履约验收报告

验收小组根据采购单位出具的《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及现场实物的核对结果,详实记录验收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形成验收结论意见,填入《合同履约验收报告》,采购单位、供应商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邀请检测机构检测的项目,由检测机构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作为验收结论的依据,采购单位、供应商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对合同履约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但不影响质量安全和正常使用,且比采购合同约定提高了使用功能的或属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在价款不变的前提下,验收小组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予以验收。

当次验收不合格时,由验收小组填写《合同履约验收整改报告》,详细填写验收不合格的原因、履约存在的问题及限期整改意见。供应商整改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后,再报请验收,重新进入验收程序。

报送备案和存档

交易中心在验收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履约验收报告》报送市公管局备案。《合同履约验收报告》一份随合同履约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其他资料,由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一份由公管局返给采购单位,作为项目付款的依据。 

第六条 采购单位、交易中心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几情形之一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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